安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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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乡县政务中心窗口服务指南服务指南编号114307210064142393A201S00事项名称《种子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范围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事项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受理机构县农业局窗口(县政务中心一楼),咨询联系电话:0736-4302256决定机构安乡县农业局数量限制无限制申请条件(一)基本设施

2、。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

3、、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性要求1、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14(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4、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5、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农业局窗口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及时作出处理。1、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6、,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二、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由县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农业局相关股站复审,根据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三、现场检查。农业局相关股站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进行实地考查,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决定核发。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受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发

7、工作。1、县农业局相关股站复审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决定由县农业局窗口统一送达。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正、副本,并即时在政务中心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依据及标准不

8、收费结果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县农业局窗口现场领取监督投诉渠道安乡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4315886;局监督检查机构电话4316351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安乡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略(单独提供)常见错误示例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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