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轻缓化”附条件展开的规范化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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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轻缓化”附条件展开的规范化努力  摘要:量刑轻缓化是刑法人道和谦抑精神的要求,但理念的优势并不足以论证其可行性,当社会系统不能消解各方的刑罚需求时就不具备其展开的条件。轻缓的刑罚评价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对待越轨行为者的怜悯和对自身有序运行的自信,怜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其代价的。需罚性消解概念是对怜悯代价的阐释,连接着理念与具体制度的功能,需罚性得以消解的空间限定着刑罚轻缓化理念实现的场域。  关键词:量刑轻缓化;刑罚需求;需罚性消解  中图分类号:D9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11-04  刑罚轻缓化理念是与重刑主义相

2、对的一个体系性的刑事政策概念,强调刑罚在设置和适用等环节的文明和人道化趋向,力图以相对轻缓的刑罚纠正传统重刑观念的同时使刑罚与社会文明进程相匹配,避免刑罚沦为纯粹的暴力。而“量刑轻缓化”则是次一级的概念,仅指刑罚裁量环节的轻缓[1],具体包括量刑规范化、刑事和解与量刑、非刑罚措施等。其理论内涵涉及到刑法机能、犯罪本质、刑罚正当化根据和刑罚目的等诸多极具争议的基础理论问题,而试图在对上述纷繁的基础理论的探讨基础上完成对刑罚轻缓化理念的评估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故在此仅尝试从“量刑轻缓化代价”的分析着手,认为轻缓刑罚实行的推力不仅仅在于现代法治理念的呼吁为已足,而且还

3、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方可启动,即以“12需罚性消解”概念模型的构建为规范技术层面的思考提供可参照的标准和解释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刑罚在不断走向文明,血腥的同态复仇和威慑性的肉刑早已尘封,这是一个稍稍回顾刑罚史就能得到的直观认知。可尽管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和适用限度在人类的反思中不断被削减、缓和与限制,但无论何种学说似乎都无法从根本上否认,再文明的刑罚制裁,本质上仍是对恶的回应。即使对此避而不谈,只以纯粹的理性来建构刑罚正当化理论,国家威权下裹挟的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报应需求依然为刑罚的社会正当性赋予力量。正是由于认识到刑罚恶的负面影响,才会有“刑罚之于人类的不名

4、誉不亚于犯罪史”的论断[2],而总体上向着更高层次文明发展的人类社会必然需要驾驭好刑罚“双刃剑”的适用。也正是这种社会发展趋向为刑罚轻缓化理念提供了用武之地,诸如关于死刑废止、非监禁刑适用、恢复性司法等都与此相关,力求避免量刑畸重并尽可能的选择轻缓化制裁方式的量刑轻缓化也包含在内。  对刑罚轻缓化是必然趋势的论证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观念层面上针对理念本身优势性的说理,二是在制度层面以具体制度实施的效果来折射理念的正确性。其中观念层面论证的具体理由主要包括人道精神需要、刑法谦抑要求、重刑主义弊端、司法资源效用等,正如贝卡利亚名言“对犯罪的约束不是刑法的残酷性而

5、是刑罚的必定性”12所阐释的,重刑并无助于刑法功能的实现,相反会引起国民对刑罚力量感知的麻木。而且社会发展史应当是一部人本身不断被尊重、人性不断得到扩充的文明史,所以对犯罪人的宽容与人道,不仅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也是符合刑法谦抑气质的选择。此外,宽缓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而其中量刑的轻缓化是未来刑罚的必然趋势,甚至可能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杆[3]。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轻缓的理念对法治国家,尤其是有着悠久重刑传统的中国具有极大的纠偏价值。但上述关于量刑轻缓化理念正当化的理由仅仅是在说明这一理论的优势,而理论愿景并不是论证可行性的充分条件。比如以重刑不足

6、以达到预防效果来论证量刑轻缓必要性的逻辑并不能当然得出轻缓的刑罚有助于预防功能的结论,而且宽缓的刑罚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的观点也显然没有重视“标签理论”的重大影响[4],认为宽缓的刑罚更有利于设身处地的实现预防的观点本身也存在赋予刑罚过多使命的可能。再者,刑罚权的启动和适用程度关乎法治国刑事制裁体系的权威和社会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宽缓的理念也不应该单纯成为一个用来标榜文明程度的产物。所以仅用美好的蓝图为量刑轻缓化的辩护不能不说是无力的,也无法妥当解释为什么强调有些犯罪可以适用轻缓刑罚而诸多暴力型犯罪则不宜适用的理由。  单纯强调刑罚的轻缓与强调过量的刑罚一样都有其代价

7、。量刑轻缓化所蕴含的内在危机就在于刑罚量的减弱可能会有损刑罚否定性评价机能的实现。如果此种风险被实现,就意味着对待犯罪人的宽容是以对其他社会个体的残酷以及国民对法秩序信仰的动摇为代价的。在社会本身不足以化解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这种理念就成为一种不该为这个社会所享有的奢侈品、一种不负责任的人道。理性的看法应该是“12中国刑法应该于中国社会文明步伐一致,既不能跟着后现代社会温和的脚姿起舞,也不能踩着前现代社会严厉的脚印踏步”[5]。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到量刑轻缓化的展开并不是无条件的理念推进过程,而是有特定启动标准的。如此方能够处置可能的理论危机,避免理论与现实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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