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多元化的探讨 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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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控辩双方证明标准问题的探讨——从证明标准的多元化谈起内容摘要:证明标准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学界对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已基本达成共识,西方各国不乏将其付诸实践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具有一元化、单一性的特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表现之一,这是由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控辩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和举证责任的不同所决定的,但我国法律对不同证明主体应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规定却为空白,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关键词:证明标准多元化控辩双方差异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对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在有

2、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者对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表现之一即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适用差别证明标准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同时也给诉讼实践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笔者拟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表现之一即不同证明主体承担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进而推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证明标准的一元化与多元化尽管学界对证明标准的用语和定义表述不一,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理解基本一致,即认

3、为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所应达到的“度”,即负担证明责任的人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其基本内容是通过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来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状况,阐述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藉此来确定证明责任主体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基于此来确定被指控的人是否犯有某种罪行或违法行为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应否分为不同的等级或层次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观点或做法:一种是一元化的标准,即一个国家的所有诉讼活动只有一种统一的标准;另一种是多元化的标准,即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根据诉

4、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随着诉讼活动的依次推进,后一阶段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应高于前一阶段;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主体因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同而导致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差异。多元化的诉讼标准兼顾了诉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各种因素,有利于诉讼活动中各种价值的目标的平衡,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证明标准

5、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是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二、国外法律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证明标准一般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

6、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据此不难看出,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因诉讼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lt,又称超出合理怀疑),据此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

7、程度,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或者解释。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ofevidence,或称盖然性平衡、盖然性优势),即诉讼一方的证据证明某事实主张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为假的可能性时即可认定有效,或者说,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为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的概率高于另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时就应该判前者胜诉。虽然学者对这一概率的具体要求意见不一,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

8、准,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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