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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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

2、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

3、资源、税务、公安、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资金、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管理等工作。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第五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建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建设第六条(建筑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

4、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供地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第八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四)提取贷

5、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七)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九条(房源类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以下类型:(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住房;(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三)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条(配套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一条(配建要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

6、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应在国土部门的出让条件中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园区筹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园区,由各区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可政府直接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出让条件中应约定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明确只租不售。第十三条(单位自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房产权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

7、登记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五条(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家庭认定)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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