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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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8年12月10新胜利大街项目(长安区中山路至和平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等项目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4]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2、,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石家庄第九铁路局宿舍1号楼、2号楼,胜利北街129号平房(详见新胜利大街项目征收红线图)。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五、签约期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5天(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0(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

3、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600元/㎡;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650元/㎡;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客东园”高层住宅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000元/㎡。(三)公摊补助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

4、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2、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五)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补偿+搬迁奖励+其他奖励。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3、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计发1次。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为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105、电器迁移费

5、(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6、搬迁奖励(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4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6、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2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上述规定中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不予以分套、分证补偿安置。且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7、其他奖励为加快推进新胜利大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奖励:(1)10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

7、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奖励;(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45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奖励。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六)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8、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金利街与建通街交口东南角“新客东园”1#楼一单元,2#楼一单元、二单元,3#楼二单元,4#楼一单元、二单元(详见产权调换房源表)。3、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调换、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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