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村小说《愤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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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摘要: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国家在行为、管理、运行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和体系,而劳动法则是基于劳动人民制定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具有规范性和严格的执行力。现如今,市场经济全面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据数据显示,我国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法律观念的传播和新思想的出现,劳动人民也认识到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所谓的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就是基于合法、公平的地位而建立的强制规定,通过严格的制度,对一些体系坚决执行,有助于促进劳动公平,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利益,转变劳动者的劣势地位。但是目前我

2、国出台的劳动法在强制性规范上仍有很大的欠缺,规范不严谨,内容也过于宽泛,很多公共政策与条款相互制约,具体内容存在漏洞,容易出现规范漏洞,从而不利于保证劳动合理性和规范性,无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必须对劳动法的制定情况做出研究,明确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并不断完善内容体系,确保劳动法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并保证严格执行。  关键词:劳动法;政策条款;限定;强制性规范5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有关劳动法的界定和使用,更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涉外劳动活动给予了强制性规定,

3、该法律对从事国外劳动活动的工作者也同样适用。该法规是国际私法多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者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传统法治观念的制约,和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国家有关劳动法的强制执行内容还不够明确,没有厘清相关概念和类别内容,阻碍了它的适用性特点。对此,本文就结合我国的劳动法,对强制性规范做出研究,分析有关条款,并提出强制性认定的具体准则,从而发挥法律效力,确保社会发展。  一、有关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的概述  有关强制性规范的界定由于地区和国家差异,具有很大的不同,警察法、适用法、直接适用法都包含在其中。但是即便名称和界定存在差异,但是最基本的概念却大致相同。劳

4、动法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指一国实体法规范应该适用的冲突情况,早在现代罗马体系制度中就对劳动法强制执行做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了法律的绝对性和重要性,也是劳动法律最基本的雏形。伴随着法国学者经典论著的发表,强制规范才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逐步流行和推广开来。  强制性规范实际上存在二元化体系,一是在原则适用上要遵循冲突规则选择规范,不管是单边规则还是双边规则都要按照连续因素确定核心参考标准,通过物理位置确认在何种法域遵照何种法律;二是在出现例外状况时的法律适用情况,他的具体功能是要落实国家的利益诉求,根据合同当事人确认法律,满足最终的诉求。由此可见,强制法规范作为直接适用法院所在国家的实体法

5、律,是核心与规范制度,强制所蕴含的意义与使命也非常清晰,是国家发展的具体保证。5  二、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与内容  强制性规范作为正常的冲突法机制之例外,着力于保障核心国家政策和矫正私人自治之弊端。传统上强制性规范之首要功能旨在经由私法保护国家利益,其主要旨在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因其并不存在对等之博弈能力和审查选法结果之能力,从而决定其在选法之际常处于易被伤害之境地。民法内的强制性规范主要考虑的是民法基本制度的安定性、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特别是为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等而设置的规范,而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之间存在较大的不同。  (一)强制性水

6、平不同  劳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强调的是不同当事人之间的适用性,属于自治法的内容。另外,通过劳动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要维护公众的合法群益,对企业的不法活动给予干涉,起到支撑的作用。  (二)法律适用体系地位的差异  我国劳动法强制规范要服从规范化的指引,要按照准据法坚持使用,而国际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范则必须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无论涉外准据法又怎样的差别,都必须遵照原则类别。最初的《罗马公约》就对法律地位进行了阐述,强制性规范不受外在影响,当没有兜底性强制规范的时候,就要适应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条件高于法律,也同样有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具有不可抛弃、贬低

7、的效果。  三、劳动法在强制性规范中的确立  (一)坚持强制性规范劳动法的积极作用5  劳动者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制定强制性制度,可以在固定形式上做出正确的选择,维护雇佣关系之间的协调性,在劳动行政法上保护权益,并维护劳动集体法规,合同从实质上而言也被誉为是私人关系的确认,冲突规范价值要保持中立,对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做出强制更改,用硬性保证做好正义探求。无论是哪种选法方法,对涉外劳动合同中劳工保护都存在局限性,故而将保护劳工之规定纳入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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