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集团定位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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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教集团定位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与推动下,我国职教集团发展迅猛,但现有职教集团多为松散的教育联盟性质的非法人机构。对职教集团法人与非法人身份的分析表明,无论是职教集团的内部动力还是外部要求均应赋予职教集团法人身份。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排除机关法人的不可实现性外,对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职教集团的利弊分析表明,企业法人类型的职教集团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优势,但职教集团的数量应由市场决定,同时政府应加强宏

2、观调控,进行倾向性扶持。  关键词职教集团;法律定位;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6)16-0036-05  2015年,《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正式发布,自1992年全国首家职业教育集团――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教育集团成立以来,职教集团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加,特别是近10年来,职教集团的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成立职业教育集团1048个,覆盖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

3、、市、自治区,以及全国主要行业。当前,我国职教集团经过10几年的发展积淀,已取得一定成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绝大多数职教集团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运行中,15“貌合神离”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改变现状,对于职教集团的合理定位将是首要面临的问题,而定位的合理性前提是对其合法性的探讨。  一、职教集团的现有定位  (一)法人的内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自然形成的民事主体,而

4、法人则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现代各国大都通过法律给予法人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公司明确的定义,但迄今为止,各国的民法尚未给予法人明确的定义,只是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法人的部分特征,以此来判断其法人身份,公认的主要特征有:  1.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由于它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主体,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还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意为不能与自然人(成员或者创始人)的财产相混淆。  2.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1],同时,

5、其也就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责任、财产都是独立于其成员单独享有和承担的。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15  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与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彼此分离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法人的以上三个特征用以判断某一组织拥有法人地位的必备条件,作为法人,必须三大特征均具备。现有的职教集团多为由契约联系的企业、学校、组织等的简单组合,财产由集团内的成员各自独立拥有,对外仍以成员自身身份参与民事活

6、动,集团本身是名义上而非实质意义的独立个体,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也仅是形式上的,集团义务仍由成员分别承担,由此可以判断现有的大多数职教集团实质上并不具备法人地位。  (二)非法人组织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职教集团为教育联盟性质的非法人机构,经政府批准或者备案成立[2]。现行职教集团一般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但其组建仍具有自发性,游离于职教体系之外,即使是政府主导,也是组织口径不统一,即使有规范性文件,却与现实要求存在距离;此外,其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优势及自身平台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与发育

7、,集团内部功能互补性不强[3]。  1.合作基础弱  作为非法人组织,职教集团在组织成立时仅靠章程或协议进行约束,没有实质性的价值捆绑。合作基础薄弱导致集团成员无法形成统一目标与宗旨,很难在内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即使有规划也很难实现,因为大部分集团成员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本位性很强,没有相应的动力驱动将会难以发展。  2.权责利不明确15  作为非法人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中,由于身份不明,导致活动的开展遭遇合法性的质疑,在最终的责任承担上也往往由主要开展活动的一方或个别成员承担,难以做到权责明确。 

8、 3.资源配置不合理  主体的不明确导致集团内部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难以高效融合。按照《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现已成立的职教集团中参与的部门平均达到44个,如此之多的合作者没有相互的利益链条作为连接,导致集团中的活动开展多为点与点间的小规模合作交流,这必将造成重复办学、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等资源浪费。看似一个巨大的组织不过是一个个小团体的临时组合,也就当然无法实现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  4.成员间参与度低  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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