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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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  摘要:网络犯罪是以其新型的犯罪方式走进我们的生活。伴随着网络蓬勃的发展,网络犯罪随之不断发生。并且由于网络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其快速的更新速度。《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对网络犯罪的制裁范围,网络犯罪已经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本文将围绕网络犯罪的刑法空间效力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犯罪;管辖权;空间效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一词在我们的生活中早已经不再陌生,它以一种方便快捷的传媒方式走进每个人的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也是如此。在看似绚烂的荧屏背后,同时上演着形形色色的危险,钓鱼网站、毒舌诽谤、淫秽色情等网络

2、犯罪问题不断的出现。《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对网络犯罪的制裁范围,网络犯罪已经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本文将围绕网络犯罪的刑法空间效力进行研究。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伴随着网络蓬勃的发展,网络犯罪随之不断发生。并且由于网络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其快速的更新速度。网络犯罪的概念就很难有一个稳定的理论。由于网络犯罪的相对混乱性,该部分所涉及的概念和特征只对目前的网络犯罪进行简单概括,以便为后文进行铺垫。5  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内外,对网络犯罪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普遍认同的是,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型的犯罪。在中国,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行为人以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

3、系统的方式,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而小部分的学者则;认为,网络犯罪就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以网络作为犯罪平台的的犯罪。此种观点将网络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局限在网络中,认为行为和结果都必须在网络中完成。那么网络犯罪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还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呢?  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概念。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网络犯罪它并不是一种具体罪名,而应该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网络犯罪的实质,是属于一类犯罪的集合。网络犯罪非但应该包含法定的犯罪,还要包括立法中并没有的,但因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而“待犯罪化的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九)

4、》对网络犯罪针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等问题。但是网络犯罪的本质就是,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互联网上实施的危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不能以一个固定的概念来定性。据此,笔者认为从刑法学的角度理解网络犯罪更为合适。综上所述,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社会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5  (一)网络化的传统犯罪。随着智能电子产品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可以说一切事物都已经被网络化了,包括人类本身。正是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犯罪以网络为基础。曾有预言,除了必要的人身对

5、人身(例如强奸犯)的犯罪侵害之外,网络犯罪可以囊括所有的犯罪形式。由近几年的事实表明,传统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等,似乎传统犯罪找到了新的出口,已经迫不及待要利用这个平台展现自我。  (二)无形的犯罪媒介。网络具有高端的隐秘性,可以使得侦查、取证等行为难以进行,甚至于很多黑客的行为根本没有得到惩罚。的确,网络信息并非通过有形的媒介(比如纸张、硬盘等)传播信息,而是通过数字信号传输。这种无形的方式很容易篡改而不被发现。这样一来,网络犯罪就很难被察觉或者侦破。(三)可追踪的数字信号。数字信号虽然隐秘并且容易篡改,但它只是外部的现象。数字信号的传输轨迹是可

6、以追踪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均是数据包经过解压技术形成的,只要通过相应的信息技术是可以查到相关信息的,这就为研究和侦查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突破口。  三、我国网络犯罪空间效力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适用范围,既是指一国刑法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一定范围的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适用而产生效力,其主要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相较于传统刑事管辖权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在适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时便会产生诸多难题。因此,该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不断研究和关注。主要分为几种学说。  (一)根据网址来源国管辖5  网址类似于我们生活中的地址,这是网址来源管辖主张所持有的态

7、度。网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通过数据追踪可以找到网络活动者进行网络活动的地址。基于此,可将网址作为刑事管辖的基础。该理论的不足在于:首先,如果根据网址来源地归属管辖权问题,被该网络行为侵害的国家便没有管辖权,那么该国家的相应权利便没有办法保证。其次,网络地址的追踪是技术方面的问题,有很多黑客一类的侵害行为,目前技术无法破解。并且基于身份无法确定等因数的影响,会导致很多时候无法确认网络地址的情形。因此,该说存在不足。  (二)有限管辖  有限管辖的原则实际上是属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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