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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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分析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强调了人权保障,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等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证据的标准将从侦查、破案标准向庭审证据转化,要求证据经得起律师的质证,经得住法庭庭审的考验,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结合具体刑事证据制度对其具体转变趋向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新《

2、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16-02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对传唤拘传的时间合理延长、对证人安全保障、补偿等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正,为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规定,使自侦案件的办理难度加大。要保证自侦案件的顺利,需要对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认识。  一、关于由职权便利向权利保障转变问题6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分析  摘要:201

3、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强调了人权保障,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等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证据的标准将从侦查、破案标准向庭审证据转化,要求证据经得起律师的质证,经得住法庭庭审的考验,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结合具体刑事证据制度对其具体转变趋向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新《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4

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16-02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对传唤拘传的时间合理延长、对证人安全保障、补偿等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正,为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规定,使自侦案件的办理难度加大。要保证自侦案件的顺利,需要对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认识。  一、关于由职权便利向权利保障转变问题6  在《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前,刑事证据制度的确定要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需要为重点,而

5、二次修正后,确立了权利保障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地位,并推动刑事证据法向权利保障转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1]。以《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为例,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鉴定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在具体规定中仍以职权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为重点。例如其146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启动鉴定的权利,只具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权利保障被忽视,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否则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将无法落实[2]。例如在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中,职权机关未鉴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辩护人虽然提出补充鉴定,但由于鉴定并未启动过,

6、所以补充鉴定申请也不具有意义。虽然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权利保障有益的规定增添至控辩双方鉴定意见方面,例如第192条第2款,同意当事人自行聘请职能部门体系外的专家进行鉴定质证,但其出庭专家的质证并不等同于刑事审判质证,所以其实际效果会受到严重的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4款中做出鉴定专家出庭适用于鉴定人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鉴定专家是否可以结合鉴定中的专业知识与职能部门的鉴定人进行辩论做出规定。可见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利用法律解释对虽然规定但并不完整的权利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完善[3]。我国修正后

7、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规定仍存在忽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倾向,例如第192条第3款、第187条等,可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向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转变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仍需要司法解释等司法实践对其推动和落实[4]。新《刑事诉讼法》注重权利保障精神还体现在非证据排除制度等方面,例如第11条、第13条等,通过消除阻碍刑事证据制度向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转变的规定,是现阶段改善刑事证据制度关注重点由职权便利向权利保障转变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关于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问题  二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

8、验笔录等证据形式引入到证据种类中,这是我国法律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对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关注重点逐渐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也存在问题[5]。以证据种类的规定为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法定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封闭式列举,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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