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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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   点击:2725   2011-9-1214:48:41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

2、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   点击:1790   2011-9-1214:57:37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3、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 农贸市场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5、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

6、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三章 农贸市场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7、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第四章 农贸市场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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