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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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

2、,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

3、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

4、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

5、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即使对被侵害主体进行了经济赔偿,但是往往赔偿相对于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于社会中的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成本较低,但

6、是却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这种现状不仅是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纵容,同时也对这种行为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确认个人信息属于信息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范围,信息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支配权。三、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民事责任(一)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归责原则在民法学上把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归责原则。归则原则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举证责任的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些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方面相对完善的国家将侵害个

7、人信息的归责原则分为公务机关侵权以及非公务机关侵权两类,一方面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则适用于过失责任原则。如在德国,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这些立法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如果对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主体为公务机关,不仅公务机关本身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同时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危害,所以对于公务机关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适当从重。同时,个人信息的被侵害主体相对处于弱势一方,因此该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应适

8、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为了更好的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与需求并且对信息控制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适用过错原则为宜。(二)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从民法角度来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可以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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