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种类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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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种类股法律制度摘要美国法构建了种类股和系列股二元递进的种类股制度,自由是其贯穿始终之理念,“底线限制”的规制方式为公司自治提供了最大空间,加之对类别股东细致而全面之保护,使其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制度模板。我国应借鉴美国之经验,以自由化为导向、分步骤的构建“以程式干预为主、实体干预为辅”且保护周延之种类股制度。关键词美国种类股制度模式启示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医疗大数据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JYB-JS-047o作者简介:李润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2、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卫生法。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2种类股,亦称类别股,是股权多元化的代名词,通过股权要素的拆分和重新组合可以形成无限多样的股份类别。美国作为公司法制最为发达之国家,其已构建出完善的种类股制度,且实践运行良好。深入研究美国之种类股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義。一、美国种类股法律制度概况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种类股制度具有鲜明之特色。美国各州公司法一般同时规定了种类股和系列股,系列股是种类

3、股的下位概念,股份的每个类别可以发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系列。应当指出,系列股源于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各州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发行由董事会创设的系列股。公司章程在实际上创制了一种没有任何实质性条款的股票,并授权董事会在这种股票的范围内不断创设新的“系列”,因此,系列股票往往又被称为“空白股票”。董事会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状况,可以及时的确定或改变系列股的实质条件,因而是非常有优势的。但事实上,种类股和系列股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同种类的不同系列的股份之间因具有不同内容之权

4、利也可被看作不同的股份种类,唯一的区别在于创设方法:种类股由公司章程创设,而系列股则由董事会的决议创设。一般情况下,同类或者同系股份,其权利、限制或者条件必须相同一一这是“同股同权”原则之体现,而且不同种类或系列的股份应当能够区分,如可通过字母符号予以标识:“A种普通股”(Aclasscommon)、"B种普通股"(Bclasscommon)、"A种优先股"(Aclasspreference)、"B种优先股"(Bclasscommon);“A系普通股"(Aseriescommon)、系普通股”(Bseriescommon

5、)、“A系优先股"(Aseriespreference)>"B系优先股”(Bseriescommon)等等。在美国,种类股的传统分类是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commonshare)是股份的标准形态,享有两类权利:“投票权和经济权利,后者又包括两部分,即在公司清算的时候按份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公司正常运行的时候对公司的盈利在满足了其他有权依据合同获得收益的人之后进行分配的权利”。普通股通常被认为完整的拥有上述权利。优先股(preferredshare)是指或者在盈余分配时或者在清算分配时或者在二者同时进行的情况下,

6、优先于普通股进行分配的股份。这里的"优先性"(preference)是指在普通股份分取任何东西之前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特定数额。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股。但时至今日,普通股和优先股的界限已不再清晰,很多介于二者之间的股票类型不断出现,如“参与性优先股”(participatingpreferredshare),其股东除了可获得优先股股息外,还可在普通股获得特定的分配之后与其一起参与其他盈余之分配,“参与性”优先股具有开放性,已经具有了普通股的某些特征,因此'‘有时也被称为'A类普通股或者相似的反映它们参与分红的权利是开放式

7、的名称”;再如非表决权普通股(nonvotingshares),它和大多数优先股一样,没有表决权。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规定颇为激进,“直接取消了普通股和优先股之间的传统分类,取消了对各个类别股票之权利的人为限制”,它"允许将普通股的两种基本权利即受益权和投票权分散在不同的股票当中,所以可能没有一种股票同时拥有这两个特征,因此也就没有一种股票可以被明确的称为普通程度上保证了股份的灵活设计。《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虽然在其第151条第(三)、(四)款对优先股进行了描述性定义,但在该条其他款项的主语使用的都是''任何类别或者

8、系列的股份”,因而,优先股可以结合表决权事项、回购赎回事项、转换权事项等进行自由的设计。正如汉密尔顿教授所言,“州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在确定优先股条款方面几乎完全的自由权。优先股可以被设置为与债务或者普通股非常相似。同样,通过优先股这个工具,公司可以创制具有新颖条款的证券,他们既不与债务相似,也不与股票相似”。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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