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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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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内容、环境和教育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如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等。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民法教学主动性 [作者简介]宋莉(1979-),女,陕西汉中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陕西西安710061)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教育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动产异议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房屋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K
2、J067)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109-02 苏力曾说过:“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由这句话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教育和现实的脱节。随着中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法律学科相应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具有专门的法律职业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职业信仰、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构成了法律职业素养的组成部分,这些都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具有全方位的素质和技能。因此,教学方式需要与时俱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
3、法律教育的关系6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师生对标准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已经落后于美国社会对法律学生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恰好符合当时美国的社会需求。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诊所式临床实践的方式,法学院学生则在“法律诊所”里,在法律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各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获得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思维等培训,诊所法律教育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是一种必要的法律教育方式,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有助于学生在社会上很快地进入“法律人”的角色
4、。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是法律教育的方式,它们都能够让学生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二者在法律教育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6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入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
5、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入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代理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
6、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代理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
7、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法学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的课堂上总是有一种一成不变的规6范体系约束着民法学的发展,这种规范体系试图想解决每天都在变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财产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也用这种理论体系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学生到了社会上会发现,以前所学的典型案例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使学生在理论和现实中无所适从。 现在的民法学教学仍然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并不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为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学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划分的学科和民法基本法为标准,
8、并不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标准来开设民法学;第二,民法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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