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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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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新民诉法解释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影响摘要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既新民诉法解释增加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块进行裁判的内容。它的实施必将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积极和巨大的影响。关键词离婚二审一并裁决效率社会稳定作者简介:郭士龙,北方工业大学。中图分
2、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9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当出现离婚纠纷时,及早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权益、家庭乃至社会稳定都非常重要。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请解决婚姻纠纷时,咼效的案件审理是当事人的期盼,也是时代对法院的永恒要求。、我国婚姻现状和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中起到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从图一、图二统计的
3、2007年至2014年数据显示:离婚率逐年上升,我国已进入''离婚时代”。其中2014年度离婚363.7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数占全年总离婚数的18.7%,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离婚是离婚的两个合法途径,两者从离婚成本和处理时间上考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更省时、省力、效率更高,这也是81.3%的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选择民政部门解决的原因,但并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都能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协商达成一致,当出现协商不成时,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向
4、法院起诉解决,本文主要从法院对离婚方面的影响展开论述,点讨论婚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时起诉离婚的情形,调解离婚和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不在本文赘述。二、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前,法院对离婚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审理状况(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常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能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3.《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了原告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的理由、新情况的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6、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之附件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和列举了判决的主要依据一一“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上述“感情破裂”情形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二)案件审理状况'‘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一审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往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对符合《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
7、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时,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可能至少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三次审理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案件处理周期长达两、三年之久“马拉松式”的案例普遍存在。离婚纠纷本来对当事人来说是件很痛苦的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太长造成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累,对当事人又造成了“二次伤害”。当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时,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代理人会建议离婚纠纷当事人不要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因为这样做相对于要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多个程序累加的审理期限要短。另外
8、,再次起诉离婚或者重审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离婚的结果的发生,因此在我国形成了“离婚难”的社会现象。"离婚难”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模糊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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