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离婚案件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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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试析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作者:刘建平发布时间:2010-03-2615:16:40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接近40%,有的法院甚至更高,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关系到公正司法形象。针对目前各地法院法官对离婚案件,特别是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审判范围认识模糊的现状,笔者从审判实务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一、离婚案件审判范围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它具体范围包括:1.应当

2、审判的离婚请求。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2.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法院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

3、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笔者认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和可以受理的请求,法院才能作为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如果法院将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请求,擅自纳入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就是不合法审判。二、离婚案件审判范围的具体确定前述离婚案件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和可以审判的11项其他请求,是双方当事人都参加诉讼的,对席

4、审判的离婚案件的最大审判范围。对于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缺席,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全部参加诉讼,因此,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与对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比较,有显著的区别。由于导致缺席审判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被告参加诉讼的程度不同。因此,虽然都是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但审判的范围又有一定的差异。1.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此种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由于原告起诉时被告就下落不明,被告自始就没有参加诉讼。因此,此种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应当是最窄的。(1)离婚的诉讼请求。此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当然

5、在缺席审判的范围之内。(2)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如果离婚当事人之间没有子女,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子女,原告提出子女抚养义务分担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判。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或承担问题,不仅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对于落实离婚后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责任,切实保护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益,比离婚后再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更为有利。而目前有些法院为方便执行着想,要么劝原告撤销此项诉请求,要么就根本不审,是极为不妥的。(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或暂

6、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目前有些法院共同财产自行处理。各受案人民法院的一致做法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予审判。但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包括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请求),是否应当纳入此种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认识有分歧:一是部分审判,部分不审判。在审判实践中,当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多数法官采取了部分审判,部分不审判的做法。办案中的具体处理方法和理由又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对查得清楚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在缺席判决准予离婚时一并做出判决;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一时查不清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以无证据证

7、明或无法查证或无法确认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在准予离婚的判决中不予审判。二是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动产部分做出审判,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则不予审判。即在原告提出分割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时,法官在准予离婚的判决中,仅对动产部分做出审判;对不动产部分则以无法查证或无法确认等多种理由拒绝审判。二是全部审判。即在原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后,法官就将原告要求分割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审判范围,在准予离婚的判决中,一并对原告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的判决。笔者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分割夫妻共

8、同财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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