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与联创公司、锦湖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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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与联创公司、锦湖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摘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是我国建立、健全信用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其中"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与香港联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宁波市锦湖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判决是近期发生较典型的。对该案的分析理顺进一步凸显我国法院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适用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内涵  信用证的欺诈例外的

2、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补充了其抽象独立性的原则,指:即便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交付的单据符合了信用证,但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是银行提供了能够证实交易人伪造单据或欺诈的证据,那么银行完全可以拒付欺诈性单据的款项,同时开证的申请人具有申请法院下达禁止令或通过别的措施终止银行付款给受益人的权利,即便是在已经完成了付款的情况下,其也依旧享有追索权。UCP500里根本就没有涉及无信用证欺诈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例外的原则都产生于各国实践的基础上,是各国按照其民商法的正义与公平精神创立出来的。  二、澳新银行上海分

3、行与联创公司、锦湖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简介5  2008年7月23日,锦湖公司和联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编号1010800517),约定由锦湖向联创购买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350公吨,单价为8300美元/公吨。25日,锦湖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约定由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向锦湖提供进口开证授信额度人民币19488350元(2905000美元),用于锦湖申请开立信用证。7月31日,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立了编号为lc9102209/08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载明:申请人为锦湖公司,受益

4、人为联创公司,金额2905000美元,此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见单90天根据本信用证项下所出具的发票金额全额付款;不迟于2008年8月10日出具的正本仓单。8月1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向联创公司通知了上述信用证。8月5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发出交单面函并附汇票、商业发票等单据,索汇2894691.40美元,8月6日,锦湖公司在承兑/拒付通知书上盖章同意承兑。8月7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向联创公司发出付款通知,称其已于同日将2863915.48美元付至账号为1-171645usd0000

5、1的联创公司账户。8月12日,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发出swift电文,确认对信用证项下金额为2894691.40美元的单据作出承兑,并将于到期日2008年11月5日对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作出偿付。2010年8月3日,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以锦湖公司、联创公司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锦湖公司、联创公司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在lc9102209/08号信用证交易中存在欺诈;2.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共计2894691.40美

6、元。  三、分析案例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5  要分析在案例中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上诉称其作为涉案信用证的议付行,已善意的向联创公司进行了议付,所以本案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终止付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不是可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我们总结出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及其排除适用的情形,然后运用相应的理论对案例中是否应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判断。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1.首先进行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欺诈。现在面临的难题是没有机构可以

7、鉴定信用证欺诈,《美国统一商法典》可以为我们的判断提供依据,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为,提供的单据存在伪造或虚假,故意隐瞒真实;提示承兑也许会使申请人受到实质性欺诈。法院认定实质性欺诈要与一般性违约行为进行区别,没有实质性的欺诈,不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其次是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是否有效。如果受益人还没有收到议付行的议付,保兑行也没有进行汇票承兑,申请人就可请求司法救济。法院判断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是否在有效期间,不在时效期内的司法救济得不到批准,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3.最后申请人须

8、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以真凭实据认定受益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包括单据和货物情况,像受益人伪造、篡改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而实际上会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还有受益人的货物违反合同要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残次品或废物。申请人的确实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行为成立,才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5  4.申请人申请法院对银行的付款予以禁止,即颁发止付令。上述四方面是申请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滥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会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产生交易中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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