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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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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僧尼遗产之继承 摘要:由于宗教财产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法律制度存在着宗教财产界限不清、所有权不明等缺陷,导致在僧尼遗产继承纠纷问题上,法院裁判常常处于两难境地,法院对此几乎无所适从。拟从佛教?律规定,探讨了僧尼的财产归属,并提出了对僧尼的私人财产作阶段分析,根据不同阶段决定其死后遗产的归属,期以解决僧尼遗产之继承问题。 关键词:僧尼财产;寺院财产;遗产继承 2010年1月26日夜间,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害,留下巨额财产。释永修女儿张译云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拒后,将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到法院。2012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
2、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9月20日,玉溪市中院宣判: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驳回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张译云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由于宗教财产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着宗教财产界限不清、所有权不明等缺陷,导致在僧尼遗产继承纠纷问题上,法院裁判常常处于两难境地,法院对此几乎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在于僧尼是否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鉴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就借由佛教经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3、。 一、佛教经律对僧尼蓄财的规定8 僧尼蓄有私财和佛教出世的教义是相矛盾的。但是只要不能立刻圆寂死去,就需要财物来维持僧尼的日常生活。因而僧尼私有财产就产生了,跟着,规制僧尼私有财产的法规、处理亡僧尼私有财产的法规也就相继产生了。佛教经律对于僧尼蓄财的规定相当繁多混乱,整体来看其经历了由不允许蓄私财到允许蓄私财这一过程。 《四分律》中有提到:"佛尔时以此因缘,集比亡丘僧,为诸比丘说大小持戒犍度,??????不把持金银七宝,不取妻妾童女,不蓄养奴婢、象、马、车乘、鸡、狗、猪、羊、田宅、园观,蓄积蓄养一切诸物,不欺诈,轻秤小斗,不合恶物
4、,不治生贩卖。??????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1]大致的意思是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此外的一切财物,例如金银、奴婢、象、马、车乘、鸡、狗、猪、羊、田宅、园观等等都不得取、不得蓄。可见早期佛教对于僧尼蓄有私财,是谆谆相诫。基本上除了三衣六物以外,几乎一切财物都在不得蓄有的范围之内。 再来看看释道宣《行事钞》中关于僧尼不得蓄有私财的规定。它指出:"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蓄养人仆,五养繁禽兽,六钱宝贵物,七?褥釜镬,八象金饰及诸重物。此之八名,经论及律盛通数。"[2] 然而私有财产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洪
5、流,在这股洪流面前,薄薄的一道寺院山门,是屹立不了多久的。佛教?律对于僧尼蓄积私财,不得不以各种理由、各种条件为借口,打开方便之门。[3]8 《行事钞》中记载:"《中阿含》云,我说一切衣服、饮食、床榻、园林、人民,得蓄不得蓄者,皆不定。若蓄便增长善法,我说得蓄,反此不得蓄。"[4]既然可蓄不可蓄以对增长善法有无帮助为标准,那么反过来说以此为借口任何东西都是可以蓄的。 再来看看《行事钞?随戒释相篇?蓄钱宝戒》,这本是规定禁止僧尼蓄积财产的,但在讲了不得蓄积财产后,却又引用?律规定了一些可蓄的条件,又将原本禁止蓄积的变得可以蓄积的。例如,
6、《涅?》云,若有人言,如来怜?一切众生,善知时宜,说轻为重,说重为轻,观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给,所须无乏。如是之人,佛则不听受蓄一切八不净物。若诸弟子无人供须,时事饥馑,饮食难得,为欲护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蓄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虽听受蓄如是等物,要须净施,笃信檀越,如是四法所应依止。[5]大致的意思是指在时世饥馑、饮食难得、诸弟子都无人供养的时候,可以蓄积八不净物。在这不得不提的是说净,所谓说净就是一种将不净物说净的仪式。只要通过说净,就能将不净物变成净物,不可蓄就变得可蓄了。无论佛教教义和教徒八说净说得如何严肃,说到底
7、这只不过是佛教一种自欺欺人的手段而已。 总的来说佛教经律关于僧尼私有财产的规定,其第一要义是限制,规定哪些财物僧尼可以私有,哪些财物不能私有。其第二要义是占有,一切亡比丘物,尽归四方僧,僧尼死后其私有财产应归寺院所有。正是此规定引起了寺院、国家以及亡僧尼亲属的矛盾纠纷。 二、佛教经律对寺院财产归属的规定 在这为何要提到寺院财产呢?原因在于,很多时候我们都难以分清哪些是归属寺院的,哪些是归属僧尼的。因而搞清楚寺院财产的范围,对于我们厘清僧尼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很大的帮助。8 寺院财产在佛教经律中称为三宝物,即佛物、法物、僧物。但是,对于
8、中国人来说,它们也实有所指:这就是佛像、供这些佛像居住的佛堂、舍利盒和用作法事开销以及维修宗教建筑的费用;其次是经卷、说法坛以及与传播教理有关的一切设施;最后是僧侣们的住处僧房,他们的土地、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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