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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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从“错斩崔宁”说起毋庸质疑,证据是查清真相、公正断案的基本依据,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的决断过程屮,证据的作川不容忽视,历代法律都规定“断罪必须输服供词”、“无供不可定案”,但是古代刑事证据制度并不像今天这么完备,再加上刑讯法定、官吏严苛等等,导致许多冤狱的产生,“错斩崔宁”就是其中一例。—、从“错斩崔宁”看古代司法实践中证据制度的适用(一)“错斩崔宁”故事梗概“错斩崔宁”原是宋代话本小说,收入《京本通俗小说》,明人冯梦龙的《醒世恒言》中也有记载,清代俞拋的《春在堂随笔》中的记载尤为梢僻,故事是说:南宋临安有人名叫刘贵,妻王氏,妾陈氏。一H携其妻去

2、给岳父祝寿,岳父王翁见其贫困,就给了他十五贯钱,止他留作经商之用,当晚老翁留女儿暂住娘家,刘贵则带钱回家,在回家途中,遇到一个刖友,于是同饮而醉。回到家后,妾陈氏见冇十五贯钱,便问如何得来,刘贵因醉酒,便戏说是因为家贫,将她卖与他人所得,明天就将她送与他人,说完倒头便睡,陈氏一听此言,心屮焦燥,想着应当告知父母,便趁刘贵熟睡,收拾了衣服行李,关了白家门去了邻居朱三老家借宿一晚,并将丈夫典卖她之事告诉了邻居,天一亮就起身走了。当晩,刘贵尚未醒來,有贼潜入其家盗取钱财,刘贵警觉,追赶小贼,被小贼用斧头劈死,次H,邻人见刘家门久不开,就进去查看,方知刘已被劈死。朱三老就说昨夜

3、其妾借宿Z事,于是共同去追她。妾在中途中,身疲力尽,京坐下休息,遇到了同往一处去的崔宁,这崔宁去城屮卖丝,不多不少正是十五贯钱,于是两人一同前往。邻人们追赶到两人,将两人送入官府,齐声说二人有奸情,杀死亲夫,窃得钱财逃跑,官府审毕,严刑拷讯,二人均被处死刑。后來,妻王氏因家贫无可依,父王翁使人接她,途中遇到歹徒,被据为妻,后來歹徒偶然说起口己曾经潜入人家,杀死主人,窃其钱财,王氏方知此歹徒才是杀夫真凶,于是趁机逃往官府报案,事情方才真相大口。(二)官府错斩崔宁所体现的证据制度1、证据种类据《醒世恒言》的详细记载,临安府府尹据以定罪的证据主要有:(1)证人证言此证人证言包

4、括众邻人的证词以及妻王氏及岳父王翁的证词。(2)物证此物证就是从众邻人从崔宁身上搜出來的十五贯钱。(3)口供此口供则是临安府尹通过严刑逼供从崔宁、小妾陈氏口获取的口供。临安府尹据以定案的证据就此三种,别无其他,区区三种证据就白白夺去了两个人的性命,判官判案之含糊可见一斑。2、获取证据的方法对照上述三种证据,临安府府尹取得证据的方法也不下三种,即收集证人证言、查收赃物、刑讯逼供,,由此可见,古代证据收集方法Z匮乏,办案技术Z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判官为了速速结案,彰表政绩,刑讯逼供作为获取证据的主要方法是没冇理由不被滥用的。3、证明责任的分配从临安府尹断案实践屮看,屮国古代

5、并没有严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证明责任完完全全市犯罪嫌疑人一方承担,而且在断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被歧视、被打击的地位,其没有或者很少有辩驳的机会,因而最终总是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4、证据的审查判断此案屮,临安府府尹没有对定罪证据进行任何的审杳判断,对于众人的证人证言他没有进行甄别,将他人的主观想象与推测认为是对案件的客观陈述,完全不将具与嫌犯崔宁、陈氏二人的辩白作比对;对于从崔宁处获得的十五贯钱,临安府府尹则将偶然作为必然,完完全全认为这就是从刘贵处窃取而來;対于刑讯所得的两人认罪的口供,由于嫌犯已认罪,府尹更不会再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真要说府尹对证据进行了审

6、查判断的话,那么他所凭借的完完全全是自己的主观臆断,府尹为了迅速结案,再凭借自己的主观能力去审杏判断证据,那么他所采纳的证据必定全部部是有罪证据,在这种悄况下,崔宁只有被错斩的命运了。二、“错斩崔宁”所体现的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一)证据种类较少,官吏主观臆断从上述分析可知,“错斩崔宁”一•案中适用的证据只有三种,证据种类太少,不能相互验证,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有效地揭示案情真相,而且官吏主观臆断,以先入为主的态度去判案,势必造成冤假错案。(二)证据获取方法匮乏,刑讯成为主要方法“错斩崔宁”一案中,官府最终予以定罪的依据是崔宁、陈氏二人的口供,此口供正是通过刑讯得

7、来,这是该案中提到的主要的获取证据的方法,虽然案中涉及以凶器杀人,但是官府并没有对尸体进行专门检验,只是草草看了儿眼,由此可以看出其办案之草率。(三)证明责任分配不均,嫌犯没有任何举证权利嫌犯被押到堂,没有任何辩驳的机会,只听凭他人举证证明自己有罪,其地位极其卑微弱小,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官吏能够明断是非还其清白,否则只是冇口莫辩。(四)不能对证据进行有效地审查判断,证据真伪不明此案中,对于众人的证人证言,判官只凭主观臆断,没冇进行对质就作为定案依据,同样对于那十五贯钱也没有运用任何技术进行判断,就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刑讯取得的口供也是肓接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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