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法观念释读宪法和法律关系新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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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法观念释读宪法和法律关系新解论文[内容摘要]“母法”是理解当下中国宪法的一个关键性词汇,其含义是为普通立法提供依据。“母法”观念妨碍宪法至上的实现,对我国目前的XX与法治建设特别是宪法修改也具有消极影响。本文认为,应确立“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突岀宪法的规范性诉求,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至上。[关键词]母法观念,中国宪法,影响卡尔・贝克尔在研究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时说:必定有一条通向天上宝座的秘密通道,有一条秘密的小道是所有哲学家们都知道的,有一扇门是对我们关闭的,但是当他们一连加以几下事先默契的轻敲,它就会向他们开放。他把人们频繁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汇当作通向

2、知识的秘密通道的那扇小后门,女口13世纪的“上帝”、罪恶、神恩、得救、天国,18世纪的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19世纪的物质、事实、实际、演化、进步。[1]卡尔•贝克尔向我们展示了一种认识和理解历史的有效方法:找到特定时代中的那些关键性词汇,我们就能理解那个特定的时代。中国的宪法、XX问题已历100余年,跨越了不同的时代,我们是否也能够在这些不同的时代中找到那些关键性的词汇?特别是对我们当下所处的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哪些关键性词汇来理解它而不是误解它?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以“母法”观念来解读当下中国宪法的境遇。一、话语变迁:从“立宪”、“XX”、“根本法”到“

3、母法”XX问题在我国已有百余年历史,在其间的不同时期,人们对XX有过不同的理解,使用过不同的词汇,表达着相同或相异的愿望与要求。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应该能够从人们关于宪法、XX的话语中找到某些类似卡尔・贝克尔所说的关键性词汇。这些词汇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们对宪法、XX的共同理解,传达着人们某些相同的观念,这些词汇构成了我们认识那些特定时代的“秘密通道”。清朝末年,自维新派率先提出一系列立宪主张以来,清廷又是派大臣出国考察XX(1905年),又是宣布仿行xx(1906年),还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国内外近80个立宪团体纷纷提出各种立宪主张,朝野一片“立宪”之

4、声。彼时宪法尚未制定,清廷希望借立宪以消弭“内乱”、减轻外患从而实现“皇权永固”。而当时的有识之士则迫切希望通过立宪,使中国也像西方国家一样走上富强之路。“立宪”便是那一时期的关键性词汇。到20世纪30-40年代民国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对宪法、xx倾注了极大的热情,颁布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文件,对宪法、xx的研究也达到了顶峰。此时,人们期望把这一部一部的宪法变成现实,使中国走向真正的XXO通向这一时期宪法的“秘密通道”就变成了“XX”一词。在1949年以后,“立宪”、“xx”两个词汇都悄然隐退。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母法”和“根本法”逐渐成为在我国传播最广、影响最大、几乎可与

5、“宪法”相替代的两个术语。因此,“母法”、“根本法”又构成了理解现时代宪法的关键性词汇。“根本法”最早见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普芬道夫、沃尔弗等人的著作中[2].前苏联“为了批判或抹去西方传统宪法的内在特质,刻意在正面意义上回避釆用'宪法'的概念,代之以'根本法'的用语”[3].而斯大林则将其含义狭义化了。他说:“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所谓“根本法”在斯大林那里是什么意思呢?他解释说:“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4]宪法仅仅是根本法,一方面它不能代替一般立法,另一方面它又是一般立法的法律

6、基础即立法依据。这代表了前苏联宪法学关于“根本法”的基本理解!这一理解剔除了宪法的价值内容,也不包含宪法是最高规范的意义以及相应保障制度,因此,宪法从此失去了保障其规范性的一种最有效的法律技术手段,即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5]受前苏联的影响,“根本法”一词在我国也被普遍使用,但我国使用的“根本法”一词与前苏联使用的“根本法”含义不尽相同。学者认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由以下内容决定的: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6],这实际上揭示了中国式“根本法”概念的三层含义。在这里,“根本法”具有作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的

7、意义,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即“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引申出来的:“正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便成为法律的法律,便取得国家根本法地位。[7]”在作为普通法律立法依据的意义上,我国使用的“根本法”用语与斯大林所讲的“根本法”的意义基本一致。正是作为普通法律立法依据这层意义,将“根本法”与我国已有的“母法”一词联系起来。《法学辞源》对“母法”的解释是:(1)一国法规的制定,以外国法律为依据,称其法源的外国法为母法,而称依此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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