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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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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典当业的行业归属探讨 摘要:我国典当始于南北朝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有过短暂的消亡,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历史因素和制度供给的综合影响,致使其行业定位至今模糊,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困扰。鉴于规范典当行税收政策的适用的迫切需要,明确其行业归属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典当;典当行;身份定位;金融企业;特殊的工商企业;服务性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12-02 一、概念剖析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其本质
2、特征就是以物换钱。当今,典当行业已开发出了很多创新业务品种,例如应收账款典当、商标权典当、林权抵押典当、船舶抵押典当等。 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闲置不用或无力经营管理的房屋、宅地或田产等不动产交与承典人,后者向出典人支付商定的典金,并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使用、经营、转租或者转典,进而取得收益。而“当”8是指出当人将自己的珠宝、首饰或其他一些动产向当铺出当,当铺估价和同出当人议定当价后向后者支付当金,并占有当物,出当人到期还本付息赎回当物,如到期不续当,则为死当,当物归当铺所有。 二、典当业发展现状 1987
3、年12月30日,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应运而生,标志着典当这一传统金融行业在中国大陆重新进入了经济舞台。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典当总额达1801亿元。与“十一五”初期相比,企业数增长了2.3倍,注册资本总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2倍。“十一五”期间,全行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占典当业务总额的80%以上。其经营风险防控有所加强,全行业不良贷款率长期保持在1%以下。由商务部、公安部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也使得典当业管理逐步规范。(数据引
4、用自《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国典当总额约为148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8%和21.3%。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061家,分支机构661家,从业人员5.3万人,企业资产总额1158.5亿元,年增长率超过30%。 三、身份重定位的迫切性 撇开典当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的迅猛发展,直到目前,典当行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这主要是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典当行的行业大类归属意见不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也不一致。这对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征缴和税务人员税收政策的执行带
5、来了很大的困扰。 继2013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现“一位数”8增长,财政部5月13日公布的4月份财政收支情况显示,4月份全国财政收入仍延续低增长,不足7%的增幅不仅低于同期GDP增速,也低于全年8%的预算收入增幅。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因而对其税收征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说明划清典当业的行业归属,使其摆脱身份定为尴尬,对于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典当行身份定位的历史变迁 至1995年,当时全国有22个不同机构对典当行都有审批权,典当业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1995公安部颁布了《典当业治安管
6、理办法》开始了中央政府对典当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接管了典当业,并颁布原《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及《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当时被视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0年6月,典当行业再次经历重大变革,其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到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的法律性质也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成了“特殊的工商企业”。 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典当业改由商务部负责监管。2005年4月,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的法律性质变更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典当行管理条
7、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阐述,“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8意见稿和原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性质定位,只写明是企业法人。我们默认为仍沿袭原国家经贸委所定的“特殊的工商企业”。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国家统计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中规定:一是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
8、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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