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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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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档案的保密制度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保密法》等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三、不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普通邮政等形式传递人事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四、妥善保管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不准随意堆放、以免造成丢失和泄密。五、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人事档案。六、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将借阅档案人员和来访者带入档案室。七、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摘录、拍摄、复制人事档案内容。八、提供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
2、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不符合查阅手续和条件的,不予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九、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人事档案室,对必须借出的档案,要经过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借出时间,严禁擅自转借他人。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XX-12-1612:12
3、#3楼(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三)干部职工
4、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
5、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十四
6、)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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