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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试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摘要: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设置了较多限制,新律师法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很难落到实处。本文在分析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给予充分保障,真正实现控辩平衡、法律公正。关键词:阅卷权权利完善证据展示诉讼公正一、我国目前辩
2、护律师阅卷权的现状分析(-)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时间范围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对于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据此可以看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明确规定了两个起始时间:一是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二是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就诉讼阶段来说,律师可以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现行
3、刑事诉讼法将律师阅卷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不仅是一个时间上的突破,更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充分发挥辩护方职能的体现。但是,对于阅卷权时间范围,在充分肯定其提前之进步性的同时,笔者还注意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审查起诉前的侦查阶段对律师的阅卷权并无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
4、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我国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首先应给予高度评价。就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而言,侦查阶段是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最重要阶段,必须保证律师能够参与到侦查程序中去。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上述诉讼权利,标志着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突破,这对于制约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实现诉讼公正、民主,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列举了提前介入的律师所享有的提供法律服务、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了解权、会见权等,但对
5、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具备辩护人的资格、是否享有阅卷权却未作规定。修订后的新律师法对此亦未作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缺憾。(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空间范围这里所讲的空间范围是指辩护律师可以到哪家司法机关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即阅卷的地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前阶段辩护律师阅卷的地点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出申请的辩
6、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7、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地点大多数只能在检察院,在审判阶段的阅卷地点则限定在人民法院。狭隘的阅卷空间必然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对于侦查阶段的诉讼文书、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己经移交到检察院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查阅,而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的有关材料,辩护律师则无权到公安机关查阅。同理,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也只能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检察院没有移送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也是看不到的,这必然导致辩护律师难以对案件情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三)
8、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对象范围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对象范围是指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抄哪些与诉讼有关的资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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