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签证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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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程项目签证与索赔【摘要】工程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个重要手段和措施。本文旨在通过实务中的经验从签证与索赔的区别着手总结其在实现合同中的意义。【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普遍具有投资大、施工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所以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是顺利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但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由于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若频繁的进行合同修改已不现

2、实,工程签证就在这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索赔提供了重要依据。一、工程签证与索赔的区别工程签证与索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二者在实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1、工程签证的概念与特征从法律角度讲,是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就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发生基于承发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如签证事项已履行完毕,该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签证事项未履

3、行或部分履行,则该签证必须和其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它也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一项例行的工作。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备忘录、会议纪要、报告、预算书等都是工程签证的表现形式。2、工程索赔的概念与特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1.21条有明确规定: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按照不同的依据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和

4、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等等。从法律角度讲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是一种期待权益,依赖证据支持,对索赔的内容,对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索赔的内容,虽然对方不予认可,但主张索赔的一方准备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较为充分,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如果对方认可,确认索赔金额或工期顺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二、工程签证与索赔的关系及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

5、量。”根据司法解释将签证与索赔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综合运用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提出以下四点:第一,要正确理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双方约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和约定大于法定的一般民法原理,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双方约定,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首先要做的是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和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实际,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具体可行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条款,尽可能全面的将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做好这一步非常重要。第二,按照

6、《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方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以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以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为依据,予以确认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签证增加工程款,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计算工程款的证据。而未书面确认而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应当追加的索赔款,则必须提供足以认定的有效证据。因此在工程索赔中,有效证据就成为索赔成功的关键,而工程签证作为施工过程中使用最频繁且重要的依据就显得尤为关键,所以要充分重视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使用,为索赔做好准备。第三,证明同意其施工与工

7、程量的发生,不仅要有质的方面的证据要求,而且还应有量的方面的证据体现,且证据形式不苟一格,双方的会议纪要、信函往来、技术措施的确定、设备选型的改变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清单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照片等,都是该条司法解释所指“其他证据”的范畴,工程签证当然也是工程索赔的证据。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严格的包括工程签证在内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全面保存和妥善保管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根据,也是日后一旦涉讼的诉讼证据;不仅工程索赔需要这些证据,反工程索赔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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