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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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首次确立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国无论是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还是对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还都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该规则的研究成果仍然相对较少。随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观点日益深入人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受到关注。该规则可以避免司法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平衡多元价值冲突,达到法律保护的最大化目的。本文认为该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理论基础值得探讨。  关键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价值冲突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2、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证据并非合法证据的对称。从法理的角度看,非法证据并不是合法证据的否命题,有重叠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既不是合法的,又不是非法的。因为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不可能调整所有的具体社会关系,本文从狭义角度理解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起不合法表现为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和价值  (一)协调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5  通常认为,实体公正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和基础

3、。而程序正义是过程正义,是由作出决定的过程体现出来的公正性和妥当性,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是否受到尊重,是否被赋予参与诉讼的机会,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法官的中立与否等都是判断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史上,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该案表明,美国最高院在该刑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和权衡中,选择了程序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讲,诉讼价值冲突下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二)协调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真正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证据并不一定是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在诉讼实

4、践中,这种理性的选择必须考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以及他们的心理反应,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使得理性的选择面临可操作性的难题。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形式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可预见性。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三)有利于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的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此处的法律禁止的方法主要包含偷拍、偷录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实质上就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5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批复》的立法现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简称《批复》),第一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

6、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该批复明确确认了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其二,它以消极的方式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我国证据方面的立法起到了一个补充的作用,也为以后《证据规定》第68条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从不足之处来看,该《批复》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的规定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做法,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  (二)、《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  针对《批复》存在的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重新审视。《关于

7、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其中第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5  首先,它第一次比较科学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明确其不具有证据资格。《规定》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规定的合理内涵,摒弃了《批复》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这一判断标准,兼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降低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保证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其次,该《规定》更加彰显了程序公正的价值。《规

8、定》把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范围之外,显示了它的进步之处。  《规定》的出台是一大进步。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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