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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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  摘要: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是衡量一个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处于通说地位,而随着2012年新修的《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的情形下,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陷入困境: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务上又出现错案,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窘境,本文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并兼顾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修正,勾勒出了完善后的犯罪论体系。  关键字:刑法构成要件排序  一、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的学术争议  犯罪的

2、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①犯罪构成作为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在刑法学理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具体司法实践中都有积极的研究价值,可以说,如果离开了犯罪构成,刑法的犯罪研究也无从谈起。  目前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去向也主要集中在主张改造和完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及主张引入德日三要件说论两种观点中。6  在后者的支持者看来,我国传统四要件说作为一种耦合式结构,是对于实施的简单堆砌,缺乏对

3、行为的反复推敲机制。其平面型理论构架缺乏层次性,注定了犯罪构成要件间的顺序性不强。而其无层次性也使司法机关不重视各要件间的考察顺序,容易根据形式判得结论,这就存在主观论罪的危险。  同时,被称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也饱受批评。在四要件体系中,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并非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在具备四要件犯罪构成后,从逻辑上还可能因为存在正当行为而被出罪。从这个角度讲,四要件体系是不够严密的。②对此,后文提及的王充博士在《从理论向实践的回归--论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中,有相应解决方法。

4、  笔者看来,四要件说是平面的,德日犯罪构成说是立体的,只是角度问题。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仍具层次性。从普通认识逻辑看,我们不可能同时平行评价所有构成要件,而是应根据不同要件的轻重程度来加以选择,这无形中就体现了四要件说的层次性。  根据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排列的。事实上,四大要件的排列顺序并非只是简单的逻辑认识问题,而是关系到如何更好保障公民权利,深化、改进现有犯

5、罪构成理论的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地研究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并推广到实践,是弥补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有益课题。  二、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争论  (一)通说6  传统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学者认为,其是按认定犯罪的过程排列的,理由是:"认定犯罪的过程一般首先发现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故犯罪客体放首位。然后需要查明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因人的行为。在查明是因人的侵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造成,如他杀后,需查明谁是行为人

6、及行为人情况(犯罪主体),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还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只有确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③  (二)事实行为论排序论  赵秉志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以行为自身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为依据。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犯罪主观要件是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下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

7、个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按"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进行。④"认定和处理犯罪的研究应以对犯罪行为及其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的本体性研究为基础,离开犯罪行为及其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而对犯罪认定与处理的研究,如对证据的研究等,则都不属于刑法学研究范围。"  (三)不同阶段不同排序论  夏勇教授认为,在论证犯罪构成要件排序时,要有总的指导思想:"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与认定犯6罪的司法活动一致,从而利于刑事诉讼,因为刑法学就是要为认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指导。"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犯罪构

8、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不同。侦查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能是从客观方面开始的,为此,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为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侦查终结后把查清的犯罪事实还原为犯罪实际发生的顺序,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检察机关和法院则是按照"'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后面续接'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此种顺序进行审查。⑤  (四)违法性评价论  王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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