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防卫过当犯罪构成要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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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防卫过当犯罪构成要件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力,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犯罪行为。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案例,从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这四方面分析了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作者认为:防卫过当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精神正常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已满十四有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防卫过当的客体是防卫过当行为所触犯的罪的客体

2、,且有其一般性与特殊性;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在主观上,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罪过形式的统一。关键词:防卫过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在实行正当防卫过

3、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条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为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西方刑法学者以“法益衡量说”作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牺牲较低的利益以挽救较高的利益;防卫过当则为挽救较低的利益而损害了较高的利益,所以要负

4、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并不允许公民任意进行防卫。防卫过当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的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故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防卫过当具有某种犯罪构成,意味着对防卫过当的否定的政治和法律评价。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对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具有重要意义。防卫过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也要受到一般犯罪构成

5、理论的制约。所以,我们要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对防卫过当的犯罪过程要件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7一、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任何防卫过当的主体都必须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防卫过当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另一方面又作为防卫过当的主体,这是防卫过当主体的特殊之处。所以,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即有关防卫过当的主体问题,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能否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所谓

6、“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期”,指这种病的非发病期。“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法学标准。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殊主体,应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防卫过当行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二)已满十四有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否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

7、任时期。依照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正处于学习中等文化知识时期,已接受了超出幼年人的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发展,因而具有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的一切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界传统观点认为这里所指的杀人、重伤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罪是故

8、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所以,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防卫过当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个别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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