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ID:31177012

大小:10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7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_第1页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_第2页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_第3页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_第4页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摘要:自从我国于上世界50年代建立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以来,我国国际商事机构为国际商事仲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现今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深,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也必须随之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社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改革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已有约60余年的历史。经过几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我国来说,独立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一方面可以打破西方国家对国际商事

2、仲裁的垄断,维护我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地位,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进步。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起到的指导性作用在不断削弱,一些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和法律漏洞,也亟需得到改进和完善,否则不但会阻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上的地位,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头也将后继乏力。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障碍  (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过于苛刻6  我国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对于形

3、式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条可以看出,我国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一方面,事后仲裁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讲,应该是作为纠纷发生后的一种救济性管辖存在的,不应该限定过多,否则不利于仲裁机构扩大自身管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从仲裁的客体来讲,我国《仲裁法》管辖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如《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于实质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二

4、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我认为并不合理。因为作为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达成提交仲裁的合意即可。此外,在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上,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晓具体情况。虽然对于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当事人事后可协议补充。但是,若选定的地方无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却因此无效。  (二)仲裁员的标准规定过高6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

5、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担任仲裁员至少需要八年的先行学习期,这一规定尽管保证了仲裁员的专业水准,但不利于仲裁人员的扩大。  (三)仲裁程序容易混淆  我国的《仲裁法》确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套程序,但是两套程序的大部分规定过于相似,这种做法并不利于仲裁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甚至可能发生混淆,直接适用一套程序。首先,在仲裁程序

6、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就不相同,国内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涉外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与之相关联的是财产保全,国内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被申请人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涉外仲裁则是对应中院。此外,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问题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中没有证据瑕疵的问题,而较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多了当事人未接到通知,和公共秩序的保留;在程序上多了层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制度。虽然说,这些规定赋予了涉外仲裁裁决更大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但是不利于实现仲裁制度高效的设立宗旨。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应有的改革趋势

7、  (一)仲裁方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的仲裁方式还只有传统意义上的机构仲裁,以及特殊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这是不够的。按照相关学者的思路,可以先由一些6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进行实验,然后逐步加以推广。就友好仲裁而言,虽然国内还没有完全规定施行,但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中,对友好仲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也确立友好仲裁制度,不仅是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也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实践进一步的融

8、合与接轨。虽然有学者提出,友好仲裁制度适用法律原则,将使得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