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孤残儿童的发展性社会福利服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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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孤残儿童的发展性社会福利服务研究  摘要:孤残儿童问题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的福利服务难以满足其越来越高的福利需求,尤其是孤残儿童未来适应社会、获得全面发展的需求。因此,对孤残儿童发展权的满足就成为我国未来儿童福利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如何从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模式的缺陷入手,对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以改革,在儿童发展理论指导下提出构建我国孤残儿童发展性社会福利服务的新模式,是非常值得我们进行深入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孤残儿童;发展权;发展性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5

2、4-03  长期以来,我国孤残儿童福利服务因经济和社会认识上的限制,关注的主要是孤残儿童吃穿等基本生存需求的满足,缺乏对孤残儿童(尤其是其成年以后)如何适应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经济改革改变了传统的家庭福利和社会福利结构,孤残儿童照料与教育的支出加大,其当前和长远福利水平会进一步受到损害。故而,应当关注孤残儿童社会福利服务,为他们提供以促进其发展为目的的社会福利服务,改变孤残儿童弱势地位,使其获得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孤残儿童生存发展现状8  2010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国18岁一下儿童的总人口为2996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2.48%,可见儿童

3、群体是我国人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我们必须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与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政府于2001年和2011年相继颁布了两个《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不断强化政府和社会在增进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定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服务的覆盖领域和工作水平,为我国儿童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8  但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传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儿童群体发展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失去父母和患有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的孤残儿童,面临的困难更加突出,尽管他们是我国现有儿童福利体系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孤残儿童

4、群体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服务并不足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儿童福利机构难以满足需要。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孤残儿童50.9万人。相比庞大的孤残儿童数量,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仅有638家,床位数仅6.0万张,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仅收养孤残儿童10.8万人,其余40.1万人属于散居,乃至处于独立生活或流浪状态[1]。另一方面,我国孤残儿童享受的教育、医疗和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也是不足的,仅以接受义务教育为例,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处于学龄状态的孤残儿童中尚有26.8

5、1%无法接受义务教育[2],到2010年底其数量就达到了14.5万人之多[3]。因此可见,要改善我国孤残儿童生存和发展条件,使其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就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行动体系加以完善。  二、儿童发展视角下对我国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模式的反思  1990年9月2日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发展权。因此,在我国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要确保孤残儿童可以同其他儿童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就必需对我国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加以完善。  (一)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模式对孤残儿童发展

6、权缺乏重视  长期以来,政府往往以稳定社会为出发点来应对孤残儿童问题,使得孤残儿童长期被看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负担、单纯的公共资源消耗者。在具体的福利服务中,政府和社会往往关注孤残儿童的生存问题,以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为主,侧重于“养”;但对他们以“保障未来生活、积极的社会参与和实现人生价值”为核心的发展需求认识不足。因此,为孤残儿童提供发展性福利服务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但依据R.默里?托马斯的儿童发展理论来看,每一个儿童都拥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优点,都拥有各自的潜力,孤残儿童也是如此。所以,政府和社会有义务为孤残儿童潜能的开发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投入必要的资源。  (二)现有孤残儿童福利

7、服务对孤残儿童发展权的实现缺乏制度保障8  尽管我国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均有保障孤残儿童权益的规定,各部委也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保障孤残儿童发展权实现的政策法规,也要求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受教育、平等就业等方面的权利。这些规定虽然原则性较强,但缺乏可操作性。  (三)现有孤残儿童福利服务对孤残儿童发展权的实现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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