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规划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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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规划局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研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重大技术问题。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的责任。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远景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指导市辖县(区、管理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根据贺政办发﹝20

2、15﹞21号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评审和报批工作。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工程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公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村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全市村镇年度规划工作任务。指导市辖县(区、管理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4—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

3、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对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核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建筑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房屋违法建设提出处罚意见。核发市政公用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验线和规划验

4、收。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照明方案。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土地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以及使用性质改变等规划管理的责任。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4—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和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

5、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工作。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城市测绘行业管理、地理信息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城市测绘行业管理、地理信息工作。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贺政办发﹝2015﹞21号—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无无无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城乡规划法宣传宣传《中

6、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城乡规划、城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活动载体为规划展示馆法律法规展示、广场宣传、横幅标语、图版展示等市规划局0774-5219787—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4项)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有关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市规划局对本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二)专项监督检查: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中

7、发现或接受群众举报的有关规划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16—市规划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遵守与配合的义务和责任。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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