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对孝德培养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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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唐律对孝德培养的法律化摘要:唐律的孝德培养机制体现为“家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特点。首先,是由“国法”为“家庭”规定了“服从”的价值导向以及“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的生活环境;其次,是“家庭功能”的发挥;在“服从”的价值导向以及传统“礼俗”文化的双重作用下,通过“大家庭”特有的生活环境机制实现对“顺从”习惯的养成;最后,当父祖离世时,“国法”再次介入“家庭”,为子孙规定了“过渡期”的家庭生活环境及相应的行为原则。唐律以“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为基础,以“服从”为价值导向,围绕“大家庭”这个媒介为子孙的成长设置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生活环境条件,最终实现了以“顺德”为核心的“孝德”

2、的培养。关键词:唐律;大家庭;习惯;顺德;孝德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4-0042-06唐律中的有关律条的设置构成了与子孙成长有关的、特定的生活环境条件;那么,唐律中这些律条的设置是否能够导致内在的“孝德”的养成?如果是,其培养机制有什么特点?所培养出的“孝德”又具有何种性质?这些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考察唐律中的“不孝罪群”以及一些与此相关的律条,可以看到这些律条构成了一个与子孙的成长有关的严密、系统的家庭生活环境条件;那么,唐律所设置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家庭生活环境条件?其特点是什么?首先,是对子孙所生活的“家庭”规模的规定,包括

3、财产及经济支配权方面的规定。第一,只要父祖在世,子孙就必须与父祖共同生活在一个“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中。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包括父、祖本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分户,父祖决定分户要被处以二年徒刑,而子孙无罪:“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若子孙别籍、异财则要处以三年徒刑。这就决定了子孙与父祖共同生活的时间将是漫长的。第二,子孙无“私有财产”,并且,在日常经济支配上子孙要服从于父祖及其它尊长。子孙若擅自“异财”要被处以三年徒刑。在日常生活中,家庭财产的支配要“由尊长”:子孙若私自动用家庭财产,要受到刑事处罚:“诸同居卑幼

4、,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二等。”神如果卑幼联合外人盗用家庭财产,则要加重处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已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在这里,唐律规定了“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的生活环境,赋予了父祖及其他尊长以经济支配权;在“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情况下,“服从”父祖的意志是子孙们最可能的选择。其次,是对父祖“教令权”的规定。在家庭生活中,父祖享有近乎绝对的教令权,包括“过失杀死”或“邂逅致死”子孙的权力。首先,子孙必须服从父祖的教令。唐律第148条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否则,只要“祖父母

5、、父母告”就要“徒二年”。此条只说“有所教令”,并没有限定“教令”的范围、内容,实是指父祖的一切教令”对于这一点,唐律有进一步的说明:…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虽然这里有“于事合宜”,“可权也并不在子孙。其次,父祖不可以“殴杀”“刃杀”及“故杀”子孙,但可以对违反教令的子孙“过失杀死”或“邂逅致死”。第329条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过失杀者,各勿论。”柳此条的疏文进一步解释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再次,子孙无论是怎样的“情有不顺”,也不得以言语(即''詈骂”)、暴力(包括“殴打”直至

6、“谋杀”)、符咒(即“造厌魅及造符书祝诅”)等在内的任何形式与父祖相对抗,否则一律处以死刑。詈骂父母、祖父母的,处以绞刑:“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而殴打、谋杀、父祖的,则要处以斩刑:“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这些有关于父祖教令权以及对相应的子孙的态度、行为的规定,对子孙所提出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即“服再次,是对子孙一般性的“行为原则”的规定。第一,子孙须“服从”尊长、不得按自己的意志行为,是唐律明确表述的行为原则。首先,子孙要服从“祖

7、父母、父母”的意志。唐律第6条十恶之第七条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就是说,父祖在,子孙要尽力奉养,外出要请示回来要汇报,断无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道理。其次,子孙不只是要服从于父祖,还必须服从除父祖外的所有尊长:“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就是说,既然有尊长在,子孙就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无自专之道”“无所自专”这样的具有绝对性的表述,表明“服从”是唐律为子孙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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