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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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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街道交通监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所有街道、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凡在县城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稽查执法力度。城管局负责在不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处合理划
2、定停车位,并配合交管部门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五条无号牌、无强险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3页共3页第六条驾驶各种汽车、二、三轮摩托车
3、、农用三、四轮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动车,必须携带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50元罚款,无驾驶证的,依法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条一切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在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在人行便道上停放各种机动车辆(摩托车可在不占用盲道、不影响交通安全、便道上整齐有序停放),严禁公交车辆在站外非停车点停车上下乘客。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由交管部门拍照取证,处警告或100元以上200元
4、以下罚款。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要将该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八条城区内禁止大货车通行,违者由交管部门处100元罚款。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法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大货车、特种作业车确有特殊原因需驶入城区的,要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和时间出入城区,未办理城区通行证在城区内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等对城市道路、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予以限期改正
5、,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第3页共3页第九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分道通行,各行其道。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行。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警告或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在城区所有街道,机动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每小时限速30公里;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每小时限速50公里。机动
6、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处100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管局负责在需要限速路段设置限速标志。第十一条在城区主要街道和学校、医院50米以内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违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管局负责在学校、医院等处设置禁鸣标志。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的监
7、督,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追究。第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4月19日起实施,至XX年4月18日废止。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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