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暂行规章制度.doc

县城管理暂行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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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管理暂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创造优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和谐魅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县城总体规划、专业

2、规划、分区详细规划等,依法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第五条城市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原则进行。所有建筑项目必须将规划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报县建设局城市规划办公室审批,按要求办理规划、环评、用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第21页共21页县城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三小”建筑由建设局负责清查并限期拆除,不能按要求拆除的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第六条城区道路、地下管线、空中缆线、煤气管道、电力设施通道、园林绿地、环卫设施、消防设施、各种标志等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经县建设局规划办先行规划,

3、并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须报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空闲地、空间、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消防、环保、电力、通讯、环卫、路名牌以及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如有破损、丢失的由主管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拆除或损坏。第八条施工单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空闲地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制度程序审批。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占用面积、时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

4、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立即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及时将道路修复原状。第九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原状,并通知批准部门检查验收。第21页共21页第十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必须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第十二条城市管理实行“门前五包”即:包卫生、包秩序、

5、包设施、包绿化、包清雪。(一)门前“五包”内容:1包卫生:门前人行道整洁卫生,无生活用品、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石块、砖头、污水、淤泥、粪便、杂物等。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阳台不外露破烂杂物;无乱贴小广告、门窗贴字、喷字涂写等现象。2包秩序:门前自行车、摩托车在制度范围内停放,排放整齐。门前无摊点、不搞店外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货物、清扫工具、花盆等杂物,不得出现乱挖、乱建等问题。3包设施:人行道硬化平整无残缺、无黄土裸露;果皮箱、护栏、各类窨井盖、下水道盖板等公用设施完好无损。4包绿化:门前人行道树、花坛绿化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

6、。第21页共21页5包冬季清雪:负责马路边石以上人行步道区域的清雪任务。主干道没有清扫之前,人行步道上的积雪允许扫到马路边石以下,由承包单位负责清扫、清运;主干道清扫完毕后,不准再扫入马路边石以下,自行负责清运。(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界定:1单位、门店、住户左右墙体为界向正前方延伸至道沿石。2所有单位、门店和住户都要在门前正立面钉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五包”责任牌,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3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对“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本制度处罚。第十三条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有关部门同意,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含小区内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二)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三)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四)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五)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第十四条临街门市及商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店堂招牌及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现象。第21页共21页第十五条合理规划车辆维修和清洗站(点)禁止在城区主街道两侧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不得在

8、街道两侧随意挖沟冲洗车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倒污物、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不得在城区内焚烧垃圾。第十七条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畜力车在每天早6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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