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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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股东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864年衡平法上的判例,其在国外产生已有近一百五十年的丿力史了,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1864年,英国通过EastpantDuminingCo.V.MenyWeather一案首次认可了股东代表诉讼,但为避免少数股东的滥诉而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在之后的时间里英国法院通过判例产生和发展了一系列规则。股东代表诉讼虽然最先诞生于英国,但更为全面完善的发展,真正是在美国实现的。由于美国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再加上一些特殊法律制度

2、安排(如胜诉费用的安排和律师费用分担原则的例外等)鼓励了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同时又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进行合理审查(同时所冇权原则、净手原则等),保证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有益作用能够得到发挥,从而使派生诉讼能美国发展更为迅速和完善。在美国,股东派生诉讼已经成为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其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先后也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包括法国、德国、口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我国2005年10月27FI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

3、法》)第152条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事人制度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石。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大多数国家都把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定为股东,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如卜•几个方面:1•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的限制,美国和FI本等国的立法均承认股东持股量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之提起并不发生影响;但是德、韩及台湾地区等立法则主张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股份。对于持股时间的要求,各国立法也不一。2.代表的公正性,原告只冇公正并且充分代表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包括以下两个重要规则:(1)“纯洁的手”原则;(2)“善意”要件。二、股东代表诉

4、讼的被告。对于被告的确定,主要冇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美国式,对被告的范围不作限制,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另一种是日本式,对被告的范围作适当限制,通常以列举和条文准用的形式,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Z内。三、公司的诉讼地位。公司在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别。如在美国,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具有双重地位,一方面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公司为实际的原告;另一方面,因公司怠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因而又成为名义上的被告;而大陆法系的日本是在原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选择作为诉讼

5、参加人参与诉讼,月•如果原被告合谋损害公司利益月•形成生效判决,公司可申请再审。四、其他股东的地位。美国的诉讼法规定表明其派生诉讼制度中其他股东类似于我国的原告当事人,而口本《商法典》则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参加诉讼,除非其参加诉讼将起诉讼迟延或者是法院负担显著加重等情形,法院方可拒绝其参加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有着诸多限制措施。1.前置程序。例如英美法系制定了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要求股东在捉起派生诉讼前穷尽公司的内部救济,I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派生诉讼制度一般都设置了前置程序的要求,但是否允许例外各不相同。2.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扌口保。指在原告

6、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该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中请人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美国纽约州在1944年在全美最早建立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3.诉讼驳回制度。美国自7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派生诉讼立法例中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卜•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请求,驳回股东代表诉讼,即诉讼驳回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也存在一些激励机制。1・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为了解决股东对这种“风险大,受益小”的诉讼难的问题,日本于1993年修改了商法,将代表诉讼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使

7、得股东捉起代表诉讼的成本费用大大较低。2.关于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美国修止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若代表诉讼胜诉,并使公司因此而获得了实际性利益,则原告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补偿其因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原告股东支付的律师费用。日木在股东胜诉的情形下,原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在自己所支付的费用范围内予以补偿。二、国内外研究的主要成果咸海荣学者在《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文中指出,我国有必要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弥补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为平衡制约董事会权利开辟一条新渠道,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及吋的监督体制;另一方面,在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

8、共谋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况下,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保护口己的手段,使其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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