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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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遵循适用】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信息填报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

2、信息第四条【信任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20(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五条【职业道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第

3、六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概念定义】本指引所称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委托认的名义代为办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国际税收、清税注销、涉税争议、建账记账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第八条【业务目标】20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

4、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会计核算、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第九条【一般流程】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对于简单的税务事项代理,可以适当简化流程。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十条【调查和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业

5、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三)委托人基本情况、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四)委托人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五)委托人所处行业的财会、税收及其他特殊行业政策;(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八)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0(九)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如有;(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十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十二)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第十一条【考虑委托人风险

6、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考虑来自委托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一)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意向;(二)委托人纳税意识的强弱;(三)委托人财务核算的基础。第十二条【考虑服务机构风险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考虑自身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一)涉税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第十三条【签订协议】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

7、址;(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20(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委托协议,应当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和承诺声明】委托协议签订后,税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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