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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摘要】行政诉讼类型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主导性区分标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当包括行政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每种诉讼类型在起诉条件、适用范围、审理和判决的规则各有其特点。【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分类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838-(2009)12-0065-04行政诉讼类型是在行政诉权分类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同诉讼构成要件,适用相同的审理规则和方式,以及法院的裁决权限基本相同的诉讼进行的归类。⑴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不仅有助于提高公民权利司法保护的完整性与实效
2、性,而且还能够增强行政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具体言之可以实现公民权利有效而无漏洞的司法救济,提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设计的理性程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妥善消解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紧张对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都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市场预测体制和有限政府观念未形成的基础上出台的。司法的依附性过强,难以承载权利保障和权力监督的重任。同时在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影响下,几乎将行政诉讼全部等同于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对象的撤销诉讼。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类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行政诉讼类型数量少,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获得全面而有效的司法保护;(二)行政诉讼类型的划
3、分比较粗糙,严重制约着行政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三)过分强调法律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硬性规定,拒绝承认行政法官通过个案实践对诉讼类型的创造。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虽然能够推导出若干类型行政诉讼的隐约存在,但无论是就诉讼类型的数量,各类诉讼之间关系的处理还是不同种类诉讼特殊规则的设置,我国现在的行政诉讼类型都处于初始化阶段,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局面还没有形成。与域外行政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甚至可以说我国内地尚未进入真正的行政诉讼类型化时代。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当包括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本着行政诉讼类型“精致化”的
4、要求,可以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将上述三种基本的诉讼类型进一步区分为若干亚类型的诉讼。其中,行政撤销之诉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再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两种亚类型诉讼。鉴于现代给付行政内涵的不断拓宽和手段的日渐多样,可以对亚类型的给付之诉再行细分。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包括“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一般给付之诉则包括“财产给付之诉”、“非财产给付之诉”、“行政合同给付之诉”及“预防性不作为之诉”四种子类型。行政确认之诉可以再分为“无效确认之诉”、“违法确认之诉”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确认之诉”三种亚类型诉
5、讼。[2]一、行政撤销诉讼撤销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对损害其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政诉讼。⑶撤销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益得以恢复。同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相比,撤销诉讼具有诉因的不利处分性、诉讼两造的对抗性、诉讼功能的多重性等特点。(一)撤销诉讼的起诉规则第一,行政行为已存在且未失效。由于撤销诉讼的标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提起撤销诉讼的前提条件就是行政行为已客观存在。从行政行为过程论及效力论的角度来说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尚未失效。第二,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致其利益受到损害。
6、作为一种旨在保障当事人私益的诉讼,撤销诉讼的提起必须具备诉之利益要件。否则,民众诉讼的兴起将直接加剧司法机关的负担。第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诉权源自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在日本《行政法》上,“不可争力”是指“一旦经过一定期间,私人方面就不能在裁判上争议行政行为的效力”。⑷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诉讼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鉴于目前行政机关程序法意识普遍低下的现状,《若干解释》还专门针对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诉权、起诉期限等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计算问题作出了有利于相对人诉权保护的规定。(二)审理规则
7、撤销诉讼的审理过程涉及证明责任分配、暂时权利保护、法律规范适用、判决种类选择等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度设计几乎是针对撤销诉讼而进行的,所以撤销诉讼的审理规则是比较健全的。但仍需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在撤销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两个程序性问题一一暂时权利保护和被告改变的限制。第一,暂时权利保护从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引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等方利益冲突是通过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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