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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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规

2、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场、办事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第8页共8页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

3、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并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第七条拆迁补偿

4、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第8页共8页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的监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5、:(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

6、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8页共8页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

7、迁当事人参照使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依照《城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8页共8页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

8、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迁完毕后,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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