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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关于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口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国际立法模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一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牛的。“虽然《们尔尼公约》自1925年以后赋予了作者“公开传播权”,但是它只包括传播意义上的表演权、朗诵权、放映权和广播权。”U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问世。它们是世界知
2、识产权组织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制者的权利而制定的重要条约。“根据WIPO的相关解释,一般认为,无论是发行权还是向公众传播权,都不能川传统的概念直接套用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去。就发行权而言,多数国家将发行的概念定位在转移可以直接用手触摸到的复制品的所有权和占用权。而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则不问传播行为是否完结。只要将作品或表演置于公众可以解除的环境中,即使没冇传播,也视为该传播行为成立。”2“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各自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就是“交互式”网络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针对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3“WCT和WPP
3、T使作者的著作权覆盖到网络空间,有效弥补了《们尔尼公约》的空缺。由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层面,以国际公约小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形式确定下来。”4但是这并不是要求成员国在著作权立法中增加一项被称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权利类型,实际上这两个国际公约并没有为这种权利提供具体、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换言之,只要是能够将这种“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其中,采用何种“专冇权利”的名称都是符合立法FI的的。例如“美国采用了扩大《版权法》中现有的“发行权”、“表演权”、和“展示权”來共同控制这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而欧盟一些国家则增加了“向公众提供权”作为“向公众传
4、播权”的子权利来控制这种行为。
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2胡云红:《试论我国箸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Z界定》,载《科技与法律》,201()年第3期。彳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李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二)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
6、播权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定义始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详细的保护。二、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的争议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理论界对定义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应该是在传播者限定的吋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行为。”7“在传播者限定的吋间和地
7、域范围内,只要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各自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就是“交互式”网络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针对的行为。”&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载《维普期刊》,2008年第4期。7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木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31页。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笫3期。°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版,第21页。"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门
8、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u焦和平:《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正如著名知识产权学者王迁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而'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川语只是为了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已。因此,任何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应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而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绝对的理解为个人可以随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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