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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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公路养护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更好地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乡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加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2、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第二章养护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责任:第7页共7页(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二)

3、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其他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乡镇聘

4、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第九条乡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全省乡村公路养护(外业)检查评定标准》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养护质量关,养护质量不合格的逐级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一条加强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第7页共7页(一)日常养护1修整平交道口,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垃圾、堆积物等杂物,保持平交道口顺适,路肩完整,路容整洁。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3清除路面泥土、污物、杂物,保持路面整洁。4

5、清除污泥、杂物,保持桥面、隧道内及洞口清洁。5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以及汇水孔疏通。(二)专业养护包括春季灌缝,病害修补,桥涵维护,公路标志、标识、警示标志的设立维护等。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公路管理要达到如下标准:(一)公路上无擅自进行建筑作业行为;(二)公路上无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行为;(三)公路上无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行为;(四)公路上无挖沟引水、漫路灌溉行为;(五)公路上无焚烧秸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行为;(六)无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第7页共7页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路用地和规划用地红线。根据《

6、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路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第十四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非专养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增设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

7、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第十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上行驶。第十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乡村公路。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非专养县道、主要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其他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第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乡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乡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许可权限的交通主管

8、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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