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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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

2、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

3、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4、上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普查工作;  指导、监督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具体承担所属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负责提供对乡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维护路产路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5、 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及人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负责管养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所辖县道的养护管理及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处理与协调工作;  负责配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由省级交通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

6、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择优选定专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乡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

7、沿线乡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监督。  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协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鼓励在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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