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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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合同纠纷王小燕诉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小燕,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勤,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四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小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明强,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小燕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

2、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第27页共27页原告诉称,XX年8月20日1时许,原告乘坐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天禾汽车出租公司豫m3108出租车,在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与范建祥驾驶张永刚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追尾,原告严重受伤。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系承运人,未

3、保证承客的安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593元。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头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3、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4、事故发生后已付给原告15000元,应从中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口头辩称:1、原告诉求过高;2、和原告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更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直接赔付;

4、3、原告起诉理由不当。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其与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于XX年9月30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2、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一份;3、其在义马市裴村社区居住生活的有关材料4份;4、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鉴定费800元的票据一张;6、医疗费票据17份;7、其工作单位制造的XX年度5、6、7月份的工资表;8、出院证一份;9、护理人员王双梅的误工费证明材料3份;10、被扶养人的户口本、残疾证;11、交通费票据;12、住院病历。第27页共27页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5、、保险合同明细表一份;2、支付的ct费票据一份;3、原告家属书写的领款条一份,借款条两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服务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险单2张;2、保险条款1份。被告王小明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第27页共27页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属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豫mt3108号出租车,自西向东行驶到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碰撞了前方同向停放在公路右侧的渑池县陈村乡后河村范建祥驾驶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乘坐人王小燕等

6、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小明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小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前额头皮血肿,右额叶及左颞叶脑挫裂伤,双颞部及左额部多发硬膜外血肿,右额骨、左颞骨及颅底骨折,颅内积气;2、面部皮肤挫裂伤;、3眼睑及胸部软组织挫伤;4、右眼视神经外伤性损伤。治疗至XX年12月22日出院,共花去37722.1元。出院医嘱内:1、口服药物康复治疗;2、定期眼科外科就诊治疗;3、休息3个月;4、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出院后,于XX年

7、1月5日自行委托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结论为:王小燕的伤残等级为二处x级(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前为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职工,其提供的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0元。其提供的租房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已在义马市新区居住两年。其父王爱勤,生于1957年2月5日,因视力低下被三门峡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肆级伤残。王爱勤婚后有两个儿子。另查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将豫mt3108号车辆作为投保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XX年2

8、月28日至XX年2月27日,每人责任限额为XX00元。第27页共27页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燕和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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