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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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法第一条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总规、控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条农民建房实行“严格控制、属地管理、疏堵结合”的原则。1、由乡政府审定,确定全年的农民建房用地总量、建设总量、建房规模,划定建房安置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指标予以控建。2、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自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突破三层。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四条范围内严格控制农民建房(以下简称控建区)。1、对已

2、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其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予以回收。2、控建区内村民危房原则上以加固、维修为主,如确属无法维修加固的D类危房(由县房管部门鉴定,鉴定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由业主主动提出申请;第二、政府依法进行鉴定),其土地、房屋由县人民政府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补偿后统一储备。低保户、特困户(经本人申请报批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享受廉租房政策安置。第7页共7页3、控建区内对已经规划建设审批,不影响城市规划,但未办理用地及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定其在3个月内办理完结相关报建手续,并在一年内完工。4、控建区

3、内世居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把农民建房审批关,建房一律安排到规划安置点。5、安置点详细规划由乡政府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6、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照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房手续。第五条控制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新建个人住宅:1、在拆迁中已实行拆一还一方式安置住宅的。2、申请建房人及配偶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如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的。3、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第六条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机关干部职

4、工和各级财政供养人员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房从严查处。第7页共7页第七条农民建房应办理相关手续:即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水、电开户及开工建设,副本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工程基础动工前,由规划国土所向规划局测绘队申请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当由规划国土所邀请规划局测绘队现场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上部施工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向规划国土所申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规划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

5、许可证正本。第十条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程序:1、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建房申请,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人民政府。2、审查批准。收到建房申请,由规划国土所实地踏勘,签署意见后,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县规划局。县规划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未予批准的,县规划局应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农民建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

6、施工,并报告国土规划所,未经上报,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建房户承担相应责任。第7页共7页第十二条农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强制拆除:(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擅自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予拆除的。第十三条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1、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

7、区内私房建设的监管。2、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3、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立即向分管城建的领导报告。4、坚持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0点钟之前,由各村村主任向乡国土所负责人(沈锋)汇报头一天建房情况,无建房行为实行零报告。5、乡国土所不定期督查各村农民建房情况,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建房情况,而村委会没有上报的,则算该村新增一例违法违规建筑,除按文件处理外并处1000元罚款,此款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第7页共7页第十五条各村委会是管理辖区私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蹲点领导

8、是直接责任人。第十六条实行责任追究。(一)各行政村委会辖区内新增1例违法违规建筑未及时发现或制止的,给予村支部书记、主任严重警告处分;新增2例违法违规建筑未及时发现或制止的,村支部书记、主任予以停职整改;新增3例及以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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