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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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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的演变与走向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1]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的法规,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的变化。该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进入了深入推进的阶段,反观多年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督导评估政策的演变和走
2、向趋势,能够清楚地了解督导评估政策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独特意义,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77年邓小平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想以来,1983年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直到1991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开始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改革发展逐步完善。”8[2]国家的教育督导政策一直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的重要指导方针,总
3、结国家颁布的有关教育督导的政策文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重要的教育方针政策,能够清楚地看到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督导评估政策的发展脉络。 从表1呈现的文件当中,可以总结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1年-2000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督导评估政策 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指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这部法规是这一时期督导评估的指导性规定。“
4、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教育督导制度对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评估指导。这样,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第一次法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从此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3]1996年颁布的两个文件也指出在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1998年颁布的《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和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及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都提出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建立全面推进素
5、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和对地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作用。 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教育督导评估的特点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对“两基”工作即基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为主。8 2.第二阶段(2001年-2012年):由普及向均衡转变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 国家教育督导团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保证素质教育顺利实施。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
6、的督导、检查。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2010年《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2012年颁布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指出,建立县域义务教育
7、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域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这一阶段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的关键是在“两基”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的手段。 3.第三阶段(2012年之后):进一步深入推进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8 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规定:“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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