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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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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的几点司考及应对 摘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基层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装备配置有待提高的普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司法警察职能定位,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明确权责,建章立制,落实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明确权责;管理机制;职能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实施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确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在
2、检察机关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在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能够全面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然而当前基层司法警察编队名不符实、装备普遍落后、素质能力有待提高,这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努力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是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提升机关形象、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8 一、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现状、存在问题及弊
3、端 (一)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目前仍然存在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1、人员少、履职难。在职司法警察人员普遍偏少,履职难度大。由于在职司法警察人员少,法律赋予的大量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司法警察难以履行,只能完成最简单的看管、押解等任务,不能有效发挥司法
4、警察应有的职责。有的基层院传唤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尚能坚持,如同时传唤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就难以应对,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是到处求援。由领导协调,从各个科室四处抽人,有时甚至是法警部门负责人亲自上门请求。既便如此,问题还是不断出现,特别是传唤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需要女性司法警察看管难度更大。 2、隐患多、责任大。按照上级要求,各院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改造,实现了“双区域、双通道”8管理,在办案工作区办案时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部由司法警察负责。这既是对司法警察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难度。办案时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将对本院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影响
5、也会很强烈,甚至会毁掉司法警察个人的前途和家庭。如何在司法警察少的情况下保证办案安全,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定岗定责、轮班看守等,但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还是相当突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3、配合差、协调难。由于多种客观原因,编制在位的司法警察与实际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人数存在较大差距,相当部分在编司法警察都工作在不同的岗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案单位随时需要司法警察协助工作司法警察就要随时履行职责,而现实情况是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少,需要调动不在岗位的司法警察时经常会遇到工作忙、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勤等情况,导致工作被动,
6、直接影响办案安全。 4、装备配备有待提高。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武装装备,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办案区的规范化建设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制约,无法满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8 5、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
7、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法警队伍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加之个别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由此带出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二)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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