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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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文章来源教育网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它虽由票据法规定,却同时涉及民法规范的基础关系和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设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勿庸置疑,但恰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该规定失之准确和全面。本文根据票据法的宏观主旨,结合民法不当得利的相关理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对《票据法》第18条的修改建议。一、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持票人享有的利

2、益返还请求权使用了“民事权利”一词,学界对此普遍提出批评。但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之间的分歧、争议很大,有票据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说、损害赔偿请求权说以及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应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以下从其构成要件和国外相关立法例两个方面予以说明。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学界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符合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的这两个要件并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否符合另两个要件,即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有利益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

3、。笔者赞成四要件说。其中第三项要件即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与持票人受有损失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在于:首先,根据非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受有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限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受益与受损的情况,某些情况下尽管受益与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的,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认定其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到利益返还请求权来说,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通常在出票后发生背书转让行为,对于业经背书转让后的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受益与持票人的受损是基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而发生的,属于非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根据不当得利类型划分理论,不当得利可区别为给付

4、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为给付而受利益,即为他方的损害;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其所谓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基本上系指取得依权益内容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具体到利益返还请求权来说,出票人或承兑人应支付而未支付从而取得本应归属于持票人的利益,故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致使持票人损害属于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至于第四项要件即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其应考虑的不是不当得利过程的正当性,而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就利益返还请求

5、权而言,票据法并不否认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时效届满等情形而基于基础关系取得利益过程的正当性,但是票据法认为出票人或承兑人保有这种利益不具有正当性;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时效等原因而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受益,该规定本身已清晰地显示出法律不欲使出票人和承兑人因诉讼时效届满等原因而终局受益的意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将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并非意味着出票人或承兑人存在过失或者曾经侵害过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暂时获得利益,并无“不当”。利益返还请求权中的“不当”并非对受益人行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

6、而是从宏观角度对利益归属所作的价值判断。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都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一般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肇始于德国。尽管瑞士和日本的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但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其票据法明确将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德国民商法向来以逻辑严谨、表述准确着称,其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规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绝非偶然。我国在民商法方面深受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时也应考虑同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

7、用范围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而丧失;二是票据权利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学界对《票据法》第18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提出多种批评意见,其中主要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而丧失和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而丧失;二是票据权利因记载事项欠缺致票据无效而不能行使;三是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学界基本无歧义,对存有争议的后两种情形笔者分析如下。票据权利因记载事项欠缺致票据无效而不能行使众多学者对《票据法》

8、第18条“因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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