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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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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在人身保险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一)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存在的问题当前时期在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范围较为狭窄。虽然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范围,但这个保险利益主要是强调投保人对被投保人所具有的相关利益,其中并没有涉及到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人。日前很多人认为投保人说的就是就是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只要双方存在着保险利益就可以签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本身则没有对保险金的解决权。法律亦没有规定受益人的范围,虽然说被保险人既然指定了受益人,就能变相的说明他们之间有一定
2、的信任关系,而这种关系足以维系被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任。(二)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上看,保险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会因为丧失人身保险利益就会失去效力,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本身就要求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对比那些先进国家相比不够完善成熟,仍处于发展阶段,而我国人民在对于保险方面的知识普遍了解较少,以及有很多不良的保险公司为了让民众参与保险,故而误导投保人,利用法律中的漏洞给参保人员错误的认知而致使矛盾的产生。(三)我国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查问题当前我国《保险法
3、》的规定中虽然有对保险人的相关审查义务,但是却一直没有规定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然而就因为我国法律中着重的强调了人身保险利益,才更应该对保险利益行驶审查义务。所以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利益审查的欠缺就有可能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的出现:第一,会无形中增加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第二,欺诈现象越来越多。二、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利益应对措施(一)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进行补充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指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利益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在学界中也一直是大家争议的话题。有人说目前我国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仅仅是对投保人的保险利
4、益进行要求,却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关系。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个说法我虽然同意,但是我认为只有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个规定却是不恰当的,因为人身保险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避免受到危害O虽然说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统一认定的,就得岀他们之间的关系很好,不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伤害的这一结论。但是在如如今的生活当中我们却可以发现,保险受益人在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去伤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完全不在少数。这种看起来于人性化信任关系仅仅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厢情愿的想法,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本质上是对受益方(
5、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为受益人)的要求。由此可见,如果受益人也同样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了。(二)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范围进行明确保险合同效力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后丧失保险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当今社会的保险合同已经成为储蓄及投资的有价合同。若投保人交纳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具备保险利益而返还无望的话,则明显违背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在保险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如若因投保人受某些偶然情况影响而丧失对被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本身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所以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双方也可以采用解除合同或变更受益
6、人的途径以解决因保险利益丧失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这一点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仅仅是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相关解释》中有过相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我国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因夫妻离异或债务消失的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也无权解约或拒绝理赔。为了让保险业可以良好的发展,保险人不应拥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现在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长期的,没有人可以预料到未来会发生什么事,如果由保险人说得算,投保人必定会因为丧失保险权利或合同解除而遭受大笔损失,这么做也会在无形中打压群众对投保的积极性。因此《保险法》应在“在投
7、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继续”这个问题上做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就是说投保人在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那么保险人也无权解约或拒绝理赔。(三)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查工作的加强上文中说到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说明和审查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因为保险公司是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人对保险的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要比投保人更清楚,所以保险人理应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说明,如果没有说明怎么会有审查呢。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有无保险利益的审查责任完全有必要由保险人进行承担O这是由于如今存在一些保险
8、公司在为了骗取投保人的保险金的时候,明知不存在保险利益还与投保人签订合同,而投保人本身有对保险利益只是不够了解。这样就导致了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又以合同欠缺保险利益为由对簿公堂,如此下去,收到伤害的就是到最后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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