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乡镇旅游与村民自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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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径,政府不应“喧宾夺主”、“越俎代庖”。  一、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是以村寨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自然、人文景观为对象的亲临审美享验。现代乡村旅游中,有游客、村民、政府、旅游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介入,对乡村旅游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因而使得乡村旅游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一)乡村旅游是以乡村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活动  村寨范围内的村民生产生活活动、土地、建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风俗民情等构成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成为村寨以外游客的文化审美对象。乡村旅游得以存在的基础,在于多元文化的存在,在于审美是人类共通的理性能

3、力和活动。从经济社会背景上看,乡村旅游的发生是以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为前提,农村有着不同于城市的经济基础。  (二)乡村旅游是一种类属于服务业的经济产业  游客来到乡村,需要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需要休闲、娱乐、体验等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基于游客的种种需求,就产生了商品(服务)需求,能最先、就近满足游客需求的,就只有旅游目的地的村民了。由此,他们多了一条农业以外的营生方式。  (三)乡村旅游还是一项政府倡导和鼓励的民族村寨经济发展战略  由于乡村旅游产业的营利性,让一些宁静、美丽、自然、淳朴,同时又封

4、闭、落后的民族村寨,看到了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希望,也让地方政府看到发展经济、展示政绩的新路径。黔、湘、云、贵、川、渝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都不约而同地把乡村旅游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  (四)乡村旅游也是一种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新途径  文化是多元存在的,多元的文化之间是平等的,多元文化在交流中相互影响和共同发展,这已经是普遍的共识。[1]通过乡村旅游,展示民族村寨的文化特色,提升自己文化的价值和影响力,增强各自文化的自信心。  (五)乡村旅游还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  乡村旅游是

5、发生在村寨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为主要审美对象。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森林、植被、建筑,都可以概括地看作“附着物”。村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构成乡村旅游的必备要素和硬件。换言之,乡村旅游产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就是村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旅游学者认为,乡村旅游资源产权不明晰。[2]28-29但是从物权法原理来解释,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应该归村寨集体所有。基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原理,已经有学者将乡村旅游资源产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湖南的乡村旅游开发经营案例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租金

6、”或“山水资源使用费”的提法,即乡村买断乡村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所得的收益。[3]40-41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是乡村旅游经济主要的生产要素,理应集体收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已经逐渐成为共识。因此,乡村旅游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  二、村民自治的新诠释  (一)村民自治权的性质  村民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社会管理原则。村寨是我国历史形成、相对固定、数量最多的社区单元。自1988年起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学者不断地探讨“村民自治权”的命题。关于村

7、民自治权的法律属性,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认为它是自治权利,不是权力;第二种认为它是村庄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权力,不是权利;第三种认为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包括个体性的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自治权利;一方面,包括团体性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村民自治本质属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村民自治组织和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其他非政府组织一起共同治理社会,办理村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着一定的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权力。[4]18-19笔者也持第三种观点。  (二)村民自治权的内容  村民自治

8、权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四大民主权利,学界对此观点一致。但是,这种概括是不全面的,不能深入地揭示村民自治权的真实面貌。它应该包括发包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权等经济性权利,有学者归纳为“经济自治权”,即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的在集体经济活动中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权利。[4]20这种归纳和梳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其隐含的前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业生产关系,还是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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