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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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第三条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

2、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第四条见习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符合一定条件的见习单位可被认定为见习示范基地。第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在脱贫攻坚期间,见习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其见习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2个月。第六条见习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

3、政府扶持、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七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指导落实见习政策;(二)制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三)核定见习单位和见习示范基地;(四)复审见习补贴,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五)统筹管理和监督见习工作。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见习工作,对见习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二)受理、审核见习单位资格认定申请,出具审核认定报告,承办见习示

4、范基地的认定工作;(三)收集整理、分类汇总本行政区域见习岗位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四)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见习资源;(五)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负责见习日常管理、跟踪服务,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见习相关数据,按季度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见习工作情况;(七)受理、审核见习补贴,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审核报告;(八)按规定向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资金;(九)提出见习工作政策建议;(十)承办与见习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落实见习补贴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见习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第十条

5、见习单位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落实见习管理制度;(二)积极开发见习岗位,为接收见习人员创造条件;(三)与达成意向的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及时申请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委派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五)建立见习人员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六)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

6、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七)通过银行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八)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鉴定报告;(九)留用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就业;(十)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证等见习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三章见习单位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见习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度。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

7、细则的各项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拥有健全的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国家机关能够自主决定接收人员见习并具有独立财务;(三)能够提供适合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四)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和专业见习指导老师;(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六)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垫支见习生活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七)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一)榆林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二)榆林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

8、附件2);(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四)榆林市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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