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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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乐律学发展(三分损益法到明朝朱载境)近几十年的考古发现,为我们能够得知屮国古代律学的产生年代提供了一些有意义的证据。河南舞阳县贾湖村发现的16支骨笛是公元前6000年以前的文化遗存.。贾湖骨笛屮有一支保存完整,经过测音后,其结果表明,该笛或者为筒音角音的清商六声音阶,其六声为角、徵、羽、闰、宫、商,相当于今天的血、sol、la、降si、do、re;或者是筒音宫咅的下徵调七声咅阶,其七声为宫、商、角、和、徵、羽、变宫,相当于今天的do、re.mi、fa、sol、la、si.后者正是周秦时代中国传统的新音阶

2、。从这一考古发现可以看出,中国人在公元前6世纪己有了七声音阶一一至少是在实践中。当然,如果仅此一例,的确是还不足以证明什么的,所以,也可以先暂且将贾湖骨笛看作是上古时代人具有偶然性的智慧大爆发的产物,只把它作为在科学史上追寻屮国古代的音程和音阶概念起源时的一个参考。事实上,从贾湖骨笛发明的吋候起到春秋吋期为止,中国古代已发明创造了许多不同种类的乐器。由于竹木制成的乐器以及弦线在地下极为容易腐烂,只有陶制的坝、石制的磬、青铜铸造的钟,可以为我们提供大量有用线索或佐证。河姆渡遗址的陶坝只有一个吹孔,是目前所知的最早

3、的坝。半坡遗址的坝,已经有了一个音孔,开闭该音孔可以发出小三度的两个音,而这两个音在商周的乐器中是普遍存在的。夏、商初,坝发展到三个音孔,可以发出四声、五声的音。甘肃玉门火烧沟文化遗址出土的陶坝可以发出四个乐音,构成宫一角一徵一羽四声音列。在山西夏县和襄汾陶寺两地出土的夏代石磬,以及河南出土的商代虎纹大石磬,是绝对音高产生的证明,它们表明了夏商人已经有了绝对音高的概念。河南辉县琉璃阁出土的两个五音孔陶坝,都能够吹出十一个高度不同的音,而且两者发咅一致;安阳小屯妇好墓出土的五咅孔陶J员、殷墟侯家庄出土的五咅孔骨塌

4、也都有类似的乐律特点,这一切表明半音和绝対音高的观念在殷商时代已经相当明确了。再看看早期编钟的音律特性。殷商时期,编钟大多数为三件一组,它们的音程和音阶形式与同时期的陶坝有许多相同Z处。西周中晚期的编钟已出现了八件组,它们的屮鼓部与侧鼓部的音程已大致接近纯律大三度或小三度。编钟在西周时期产生了双音钟。河南淅川下寿一号楚墓出土的纽形编钟大约铸于公元前671-前656年间。经过测咅表明,该组编钟咅高从D5到G7,音域跨两个半八度。仅取中鼓音就可以组成徵、羽、宫、商、角五声徵调式结构,加上侧鼓音可组成徵、羽、变宫、宫

5、、商、角、变徵七声徵调式音阶。山西侯马出土的一套铸于春秋时期的编钟,其前五个音正好就是徵、羽、宫、商、角五声。以上所提到的是一些乐器的实物证据,这些证据说明在当时中国古代的先民至少已经在实践中有了明确的一些律学的概念。我们还可从古代典籍中寻找有关律学的证明。《管子•地员》大约是战国时期的作品,其中有一些有关音律计算的文字,而文字记载的科学成果应该在成书之前的春秋时期甚至更早就己经出现。当然,《管子•地员》并非古人专门研究音律问题的著作,文中提到“三分损益”是用来类比土壤和植物关系的问题。按照人们总是以一种熟悉的

6、事物去类比另一种陌生的事物的这种惯例,可以推测三分损益法应该在此很早就出现了。此外,《周礼》中有“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等记载。《礼记•礼运》屮亦有“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的记载。近代考古发掘出的秦简《律书》,它成书约在秦始皇初期或更早。书中记述了五声音阶、三分损益十二律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数值。计算结果和顺序与传统的三分损益律完全一致。而关于十二律的全部名称最早的记载则见于《国语•周语下》。《吕氏春秋》中对十二律的关系进行了叙述,提到了“隔八相生法”,该书成书年代

7、约在战国末期。通过以上考证,可得一大致结论:从音乐实践中发现十二律与七声音阶,至迟在周武王伐纣(前1066);从数学上完成三分损益律五声音阶的计算,至迟到春秋屮叶(约前572—前542)或管子生活的年代(?一前645);关于三分损益法的文字叙述较早简略见《国语》,约公元前522年左右。这里得出的结论只是有关发明或发现的吋间下限,至于上限,目前还不很清楚,有待进一步研究。所谓“三分损益法”,就是以三分法来确定各律相对音高或音程关系的数学方法。由该数学方法计算所得到的律叫“三分损益律”。《史记.律书》对这种方法概述

8、道:“生黄钟术曰:以下生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实”与“法”,即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倍其实,三其法”,即2/3;“四其实,三其法,”即4/3。原文的意思是:“下生者”,乘以2/3,实则将原弦长分为三份,去其一份,即(1・1/3)=2/3,这称为“损”;“上生者”,乘以4/3,实则将原弦长分为三份后,加上一份,即(1+1/3)=4/3,这称为“益”.所以,“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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