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小额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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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2011年3月14S,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写道:“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试点工作,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结。”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所谓小额案件速裁,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在小额速裁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10月24日的第23次会议上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正草案第3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小额诉讼程序。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4据相关统计信息,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数量每年均成上升态势,而相应的法官数量却成不均衡的上升态势,这就造成了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9年、2010审执结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走势情况表进行分析,从2009年到2010年,案件数量增加了4%,而法官人数却只增加了2%。应该说这种不均衡的上升态势,鉴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短期内是难以得到改善的。为了扭转这种局面

3、,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只能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合理配置现有的审判资源,以期解决这一矛盾。修正草案公布后,人们对修正草案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有一些争议,但这些争议主要是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金额等方面的争议,绝大部分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本身的积极意义还是持肯定态度的。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不管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台湾地区对小额诉讼程序都有规定,只是在制度设计上各有不同。且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订,但小额诉讼程序仍然得以保留,这就说明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从全国部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

4、,试行小额速裁的经验来看,也还是得到了很多当事人的认同,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部分法院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其每件案子的平均办案天数仅为2天多。做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所说的简案快结。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正式审议通过时应当予以保留。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只是规定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在人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争论过程中,标的额的多少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因为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来看,地域差异是很明显的,东西部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都存在

5、很大的差异。对于五千元人民币在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大城市,可能人们不在乎,而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的农村地区可能就相当于一笔巨款一样。因此在全国统一规定一个数额并不现实。如果全国一刀切的话,最后的结果可能是都不满意,发达地区可能认为低了,欠发达地区可能认为高了。能否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不规定具体的数额,而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批准。这样更灵活,而口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标的额会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以后每次提高都必须要修改民事诉讼法。适用小额诉讼

6、程序的案件除了标的额要比较小以外,还应当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比较单一的案件。因为,有的案件可能标的额比较小,但是可能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明显不恰当,比如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公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等等类型案件。因此还应当从案件类型上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限制。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小额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给付类案件。三、小额诉讼程序应强制适用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是强制适用,还是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从外国的立法例来看,既有规定任意适用的,

7、也有规定任意适用和强制适用相结合的。前者如日本,即使标的额在规定金额以下,但是原告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后者如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给付金钱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章所规定的小额程序;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得以当事人之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小额速裁的试点情况来看,在部分试点法院,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只有50%左右的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了小额速裁。我们认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采用强制适用的模式,即只要是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的,都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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