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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阅读提示: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举证质证也是民事诉讼庭审最关键的部分,对证据本身的研究以及对证据规则的掌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本文对我们平时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涉及证据的相关热点、难点、易混淆问题的法律规定、法理分析、法院裁判、专家解读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汇编,以供大家在诉讼时参考使用。一、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围绕什么内容进行质证?在民事诉讼质证阶段,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甚至有些审判法官也要求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这种质证方式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2、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在质证阶段,应首先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再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而不是只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二、在质证中关于证据三性的顺序应如何排列?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
3、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个人认为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排列较为合理。对于证据材料,应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即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直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因此,个
4、人理解应当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顺序进行质证,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三、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如何质证?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包括:1、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均没有争议。2、有异议,包括以下类型:①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但是,要注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放宽了对举证期限的审查,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
5、由裁量权。②关联性异议,认为证据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或对本案争议的解决无实质意义。③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审判活动中,证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违反这一程序即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④真实性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⑤证明力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质证过程中,如果上述异议全部存在的,可以在庭审中一并提出,由法官进行判定裁量,而不能单纯理解为只能提出一项进行质证。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实践中,经常在质证中提到证
6、据的客观性,往往将与其真实性混在一起,其实两者分属不同的概念。首先,《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里没有客观性的提法。其次,真实性是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但是,对真实性有不同的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才是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材料本身必须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而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可见,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所以,证据的真实性是包括客
7、观性的,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即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五、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之分,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包括四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2、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如询问证人没有按规定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鉴定人违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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